---
canonical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c3da70537f117a582e30"
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4/pages/3"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beg***"
date: "2026-08-11T04:01:46.540Z"
---

# beg*** 发言 (2026-08-11)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4/pages/3)
时间：2026-08-11T04:01:46.540Z
回复：[qf357040d14f0748c2c25](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f357040d14f0748c2c25)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法律上來說，李婭這種偷偷錄音的東西是不可以作為呈堂證供的證據使用。除非她提前表示她要錄音，郭也同意，那這個錄音才能作為呈堂證據。（這是郭之前直播里說過的。）

## 发言正文

> 每个州的法律不一样， 有的州不经过对方同意录音是非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