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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spr***"
date: "2026-08-12T01:20:37.33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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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r*** 发言 (2026-08-12)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5)
时间：2026-08-12T01:20:37.336Z

## 发言正文

> 受托人只有权管理属于estate的财产。11 U.S.C. §541定义estate的范围，但债务人没有所有权的第三方财产原则上不是因为它位于债务人控制之下就自动成为estate财产                                                             所以如果Mahwah Facility实际上属于第三方/投资人，问题就是：
> Trustee凭什么取得控制权、出售该物业，并从出售所得优先支付自己的律师费用？                                         更严重的是你说的这个事实组合
> 如果能够证明：
> 
> ① 投资人资金购买Mahwah Facility
> ② Trustee知道这些资金来源
> ③ 政府也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
> ④ 政府与Trustee仍然协调出售
> ⑤ 出售所得首先支付Trustee/Paul Hastings费用
> 那么问题就不再只是：
> “律师费是不是太高？”                                          而会变成：
> 是否把本不属于estate的第三方资产错误纳入破产estate，并通过破产程序将第三方资产转化为Trustee及其律师的费用？
> 这个论点的法律严重性明显高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