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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him***"
date: "2026-08-07T06:25:39.79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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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m*** 发言 (2026-08-0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3)
时间：2026-08-07T06:25:39.792Z

## 发言正文

> 盖尔的文件暴露出巨大问题：
> 
> 21 U.S.C. § 853(i) 确实是包含 remission（减免/返还）权限的法条。 
> 
> 区别大致如下：
> 
> § 853(n) = 司法附带程序（judicial ancillary proceeding）。第三方到法院主张，实质上是：“这项财产依法属于我，或者我的财产权利优先于被告。”这是由法院对第三方财产权进行裁判。
> 
> § 853(i) = 由司法部长/司法部执行的行政救济机制。其中明确授权司法部长处理 mitigation 或 remission 的申请，也可以将被没收财产返还给受害人，或采取措施保护无辜第三方。因此，把 § 853(i) 称为“行政性的 Remission 程序”，在这个基本概念上是正确的。
> 
> CVRA，18 U.S.C. § 3771 = 另一套独立的受害人权利制度。它保护符合法律定义的联邦“crime victim”的权利；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用来裁定没收财产权属的程序。
> 
> 
> 但是，关键问题在于：盖尔本人其实明确同时援引了这些不同的法律理论。
> 
> 例如，盖尔在 2024年11月25日提交的 Dkt. 478 中，并不是只依据 CVRA。他在文件开头就要求依据一系列法律返还资金，其中明确包括：
> 
> “21 U.S.C. §§ 853(i) and (n)”
> 以及
> “18 U.S.C. § 3771”
> 
> 而且 Dkt. 478 大量使用 CVRA 的语言。它把申请人称为 “financial victims”，提到 “victim funds”，并且专门设置了一节标题为 “STATUS AS VICTIM”。
> 
> 盖尔在那里解释，有五名受保护的客户被政府认定为 Kwok、Je 和 Wang 的受害人；但同时又主张，这些客户认为自己真正遭受的损失来自政府的干预，而不是被告人的行为。
> 
> 随后，在 2025年4月7日提交的 Dkt. 676 中，盖尔又再次明确表示，HEX 申请人依据以下法律寻求资金返还：
> 
> § 3771、§ 983、§§ 853(i) 和 (n)、Rule 41(g)，以及其他法律理论。
> 
> 所以 Dkt. 676 很明显并不是一个纯粹、单一的 § 853(n) petition。
> 
> 但是与此同时，Dkt. 676 又确实提出了非常强烈的 § 853(n) 式财产权主张。盖尔主张：
> 
> HEX 储备资金属于 constructive trust（推定信托/建设性信托）；
> 
> 每个投资人的资金可以被追踪；
> 
> 政府不应把这些可追踪资金混在一起，然后统一放进一个资金池再重新分配；
> 
> 并且他明确引用了 § 853(n)(6)(A) 下与 constructive trust 有关的法律依据。
> 
> 所以更准确地说，盖尔的法律策略是一种 “混合式/备选式理论”：
> 
> “这些投资人无论被法院认定为依据 CVRA/§ 853(i) 有权获得 restoration/remission 的受害人，还是被认定为依据 § 853(n) 对财产拥有优先权的第三方财产所有人，都应该拿回自己的钱。”
> 
> 这与下面这种说法有实质区别：
> 
> “盖尔反对 § 853(i) remission，并且只走 § 853(n)。”
> 
> 问题就在于，如果把整个法律结构描述成：
> 
> 盖尔 = § 853(n) 司法财产权路线
> 
> 对比
> 
> Government = § 853(i) remission 行政路线
> 
> 这种二分法实际上过于简单化。
> 
> 因为法院记录显示，盖尔本人也是同时使用两条路线的。
> 
> 另外，还有一个时间上的重要修正：
> 
> 盖尔并不是到最后才第一次同时援引 § 853(i) 和 § 853(n)。
> 
> 事实上，2024年11月25日的 Dkt. 478 就已经同时援引了：
> 
> § 853(i)
> 
> § 853(n)
> 
> CVRA § 3771
> 
> 
> 到了 2025年4月的 Dkt. 676，他又再次同时援引这些法律依据。
> 
> 因此，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
> 
> 即使盖尔把 § 853(i) 作为一个备选法律依据援引，他在 constructive trust 和 tracing 方面的核心理论，仍然要求对每个投资人的具体财产权进行确认，而不是简单地把所有资金混进一个统一的 remission pool 再进行普遍分配。
> 
> 这一点和 Dkt. 676 是可以相容的。
> 
> 但是，如果说：
> 
> “盖尔本身反对 § 853(i)”
> 
> 那就很难与他自己文件中明确引用 § 853(i) 这一事实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