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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10-04 19:32:48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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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2026年10月2日|Adv. P. 24-05276,Despins v. ZYB & Associates, LLC / Yongbing Zhang|Dkt.37|“Compel”。CourtListener/RECAP 的最新案卷已经确认 Dkt.37 于10月2日提交,文件类型标记为 Compel。目前该PDF尚未进入免费RECAP,所以公开索引还看不到“要求强制谁提供什么材料、是否涉及证言/文件/付款记录”的完整正文;因此我不会把具体 relief 猜出来。查看 ZYB / Yongbing Zhang Dkt.37 案卷⁠ 这宗案本身不是普通外围诉讼。Trustee 的原始起诉状主张,根据 Bankruptcy Code §§549、550,要追回两组破产申请之后的未经授权转账:一笔是通过 G Club 向张永兵支付的 $210,000所谓“sweepstakes prize”;另一组是不少于 $47,314.69、通过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转给 Law Offices of Yongbing Zhang 的款项。Trustee 在诉状中的理论是,这些资金属于 estate property,因此应予撤销并追回;这目前只是 Trustee 的主张,并非我说法院已经认定成立。 所以 Dkt.37 的意义在于:张永兵这条 avoidance/recovery 案并没有沉下去,现在明显进入了需要法院强制某种程序义务的阶段。尤其因为起诉状把 G Club → $210,000 → Zhang 和 Rule of Law → Zhang律所直接写进资金链,这个案件后续如果出现 discovery、银行记录、付款依据、张永兵本人证言或关于款项性质的材料,可能会对你研究的 G Club资金到底是谁的、Trustee凭什么称之为estate property产生证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