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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kir***"
date: "2026-08-19T19:22:44.76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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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 发言 (2026-08-1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7)
时间：2026-08-19T19:22:44.769Z
回复：[q1edce51f90b580d65137](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1edce51f90b580d65137)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对，原则上可以这么理解，但要加一个重要限定：前提是法院对那个问题依法负有“应当行使裁量、作出判断”的义务。
> 
> “abuse of discretion（滥用裁量权）”不只包括“法官作出了一个非常不合理的选择”。在上诉法里，它也可以包括：法院本来有裁量权、也应当真正去行使，但实际上没有行使，或者因为错误理解法律而根本没有进行应有的权衡。联邦上诉法院讨论这个问题时，也会先确认下级法院是否真的考虑了与裁量有关的因素。
> 
> 所以夜月神问的：
> 
> “不 exercise 裁量权，是不是就是滥用裁量权？”
> 
> 更准确的回答是：
> 
> 可以构成 abuse of discretion。尤其是法院法律上必须 exercise discretion，却因为忽略问题、认为自己无权处理、适用错误标准，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要求的判断而没有行使裁量时。
> 
> 但放到 Tony 这个具体问题，不能直接从：
> 
> “Torres 没解决我们提出的问题”
> 
> 跳到：
> 
> “所以一定 abuse of discretion。”
> 
> 中间必须证明一环：
> 
> 这个资金性质/主权冲突，是 Torres 在量刑或相关终局决定之前依法必须考虑、判断或者 exercise discretion 的 material issue。
> 
> 如果这一环成立，那么论证链就很漂亮：
> 
> 存在 material threshold conflict
> → 法院依法需要判断/权衡
> → 法院没有真正判断，而直接推进 sentencing
> → failure to exercise discretion
> → 可构成 abuse of discretion。
> 
> 所以你可以直接告诉夜月神一句最准确的话：
> 
> “对，法律逻辑上是这个方向：该 exercise 的 discretion 没有 exercise，本身就可以构成 abuse of discretion。现在真正要证明的是，Tony 提出的资金性质和主权冲突属于 Torres 在量刑前依法必须处理或至少必须考虑的事项，而不是一个她可以完全不管的外围问题。”
> 
> 我觉得他现在明显是在搭这条上诉链，而不是只玩“滥用裁量权”这个词。

## 发言正文

> 你让机器人找 二巡以前判例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