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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him***"
date: "2025-09-07T05:44:15.02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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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m*** 发言 (2025-09-0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33)
时间：2025-09-07T05:44:15.023Z
回复：[qfaef9e0ebbb25ae7b016](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faef9e0ebbb25ae7b016)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引用受害者权利法案，是不是要先表明自己是法案定义的受害者？
> 
> 法案怎么定义受害者？
> 
> 你在某个被告的量刑程序中引用受害者权利法案，然后说你认为被告无罪，是不是一种自相矛盾？你其余的话还有分量吗？
> 
> 王雁平量刑听证会上，法官为什么要先问Ava Chin（陈乐嘉）以上两个问题，在她回答“是”以后才让她继续？而Forrest Zhou（青藤、周越）回答了“否”就不让他继续讲了？

## 发言正文

> 如果引用了受害者权利法案，肯定不能说被告无罪。但可以说，你也不知道被告到底有罪无罪，因为有罪无罪是法庭判断的。你作为第三方，没有权利判断。你引用受害者权利法案，只是保护你的权利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