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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beg***"
date: "2026-06-29T12:47:33.39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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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g*** 发言 (2026-06-2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27/pages/5)
时间：2026-06-29T12:47:33.395Z

## 发言正文

> 第一，被告控制了13.8亿，因此判决13.8亿；第二，其中11.4亿政府追不到了。这两个主张不能同时为真。如果被告真的控制了13.8亿，政府有完整的调查权和搜查令权力，三年半的调查加四年的破产程序，应当能够追踪到这笔钱的去向。追不到的唯一合理解释是：这笔钱从来就不在被告的控制下，而是在其他人手中。第二层：不起诉协议的"不强制上交条款"的法律定性这是整个问题最核心、也最需要用精确法律语言表述的部分。政府与灭共演员（Insider Actors）签署不起诉协议，允许其保留通过以下行为获得的资金：侵占投资者资金、挪用托管资产、欺诈性转移G系列实体财产。这些资金的原始来源是投资者的合法投资款。这些资金经过以下步骤完成了性质转变：步骤一：投资者将合法资金转入G系列实体账户            ↓步骤二：灭共演员将这些资金侵占、挪用、转移        （独立犯罪行为，受害者是投资者）            ↓步骤三：政府将灭共演员的行为定性为        "替被告欺诈转移"（RICO代理行为）        而非"独立侵占投资者资金"            ↓步骤四：政府与灭共演员签署不起诉协议        条件：配合指证被告        代价：政府不要求归还所持有的资金            ↓步骤五：这些资金从"侵占所得的赃款"        转变为"合作证人依协议合法保留的资产"            ↓步骤六：政府将同样这些资金的账面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