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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p***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4-01 05:52:0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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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发言:reb*** · 2026-04-01
在联邦司法程序中,**特别监察官(Special Master)的权力边界并不是由法律死板规定的,而是由法官签发的“任命令”(Order of Appointment/Order of Reference)**量身定制的。 如果托雷斯法官(Judge Torres)愿意,她可以把特别监察官变成一个极其强大的**“司法管家”**。对于你提到的资产保管和停止支出,这正是特别监察官在涉及大规模资产没收案中的核心职能。 以下是托雷斯法官理论上可以移交给特别监察官的权力范畴: 1. 资产的“审计与监控权”(The Auditor Power) 这是对付你所说的“资产蒸发”最有效的武器。监察官可以获得以下...
发言原文
说半天还是得看托雷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