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除被告外,任何声称对根据本条下令没收给美国的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人,均可在最后公布通知或收到第(1)款规定的通知(以较早者为准)后三十天内,请求法院举行听证会,以裁定其声称对该财产拥有的权益是否有效。」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除被告外,任何声称对根据本条下令没收给美国的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人,均可在最后公布通知或收到第(1)款规定的通知(以较早者为准)后三十天内,请求法院举行听证会,以裁定其声称对该财产拥有的权益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