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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spr***"
date: "2026-08-23T02:20:55.76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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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r*** 发言 (2026-08-23)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0/pages/2)
时间：2026-08-23T02:20:55.768Z
回复：[q38504bad29d786b0d985](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38504bad29d786b0d985)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有条件的，可以去破产法院那个粪坑，说luc和美国无权就第三方的争议财产达成协议，财产属于投资者，属于债务人，属于郭家人还是因为被告们通过犯罪获得的个人财产从而属于政府，都没有被司法最终确认。如果没人去反对，就可以说相关方已经默认，曼宁就可以云淡风轻的批准。

## 发言正文

> 犯罪（offense）”本身 ≠ “犯罪所得（proceeds）”。
> 
> 陪审团认定某人实施了诈骗、洗钱、证券欺诈等犯罪，并不自动意味着政府所指控的每一笔相关资金都是该被告的“犯罪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