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ECF No. 783(2026 年 1 月 5 日)要点中文摘要——关于 CIPA §4 机密材料的辩方函件动议 该文件系 被告 Ho Wan Kwok(Miles Guo)辩护律师 提交的函件动议,请求法院在量刑阶段(而非审判阶段)重新审查并披露政府此前依据 CIPA §4 以单方面方式提交给法院的机密材料。� 783.pdf None 核心要点如下: 动议目的 辩方主张:量刑阶段的信息相关性标准显著宽于审判阶段,因此应当重新评估并披露与量刑相关或有帮助的机密信息。 本次请求系在量刑语境下,重新提出此前在审前阶段被拒或部分披露的材料。 Brady 原则适用于量刑 动议强调 Brady v. Maryland 的正当程序原则完全适用于量刑,且 Brady 本身即为量刑案件。 检方压制对量刑有利或重要的信息,即构成正当程序侵犯,不论检方主观善恶。 CIPA 的披露标准宽于 Brady 在 CIPA 框架下,机密信息只要对辩方**“有帮助或具有重要性”**即可要求披露,门槛低于 Brady 的“有利且具实质性”。 即便未达到 Brady 的“有利证据”标准,也可能仍需披露。 量刑阶段的相关性极为宽泛 援引 18 U.S.C. § 3661 及最高法院判例,量刑法院在考虑被告的背景、品格与行为方面不受限制。 证据规则不适用于量刑;仅要求程序正当性,避免基于不准确或不可靠信息量刑。 CIPA 不得削弱辩方权利 CIPA 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安全信息,而非限制被告的发现权。 国会明确意图:被告不应因涉及机密信息而处于更不利地位。 具体重申的披露请求 重新请求此前被拒的发现事项(包括请求 5、请求 6 的部分内容、请求 19)。 具体包括: 允许已取得安全许可的辩护律师接触 CIPA §4 机密材料; 披露 2018 年 8 月 26 日会议的未删减录音; 确认其他持有相关信息的美国政府机构。 请求辩方进行单方面闭门陈述(ex parte) 请求法院允许在 in camera、ex parte 会议中,由辩方说明: 其善意相信存在的机密材料类别; 这些材料为何对量刑相关、有帮助或重要。 动议列举大量先例,表明在 CIPA §4 审查中允许辩方单方面陈述属常规做法。 请求的救济 辩方请求法院: 以量刑相关性为标准,重新审查政府提交的 CIPA §4 材料,并命令披露对辩方有帮助的信息(向有安全许可的辩护律师披露,或在解密后向各方披露); 允许辩方进行一次单方面闭门陈述,以协助法院有效审查机密记录。 总体意义: 该动议将既有的机密发现争议转置至量刑正当程序框架之下,主张法院必须依据远宽于审判阶段的相关性与披露标准,重新评估政府此前未披露的 CIPA §4 机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