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打检方的还可以补充一些: 1、虚构受害人身份: 实际情况是喜交所初始客户(投资人)是0.1美元购买hcn,在检方冻结喜交所银行账户资金前1hcn已经达到20美元,用户处于盈利状态,没实际损失。检方违反欺诈罪要求有的实际损失,欺诈链条不成立。 检方违反cvra保护真实受害人权利的规定,检方和新老诈骗联盟共谋,通过欺诈的形式(盖尔)将盈利的用户(投资人)登记为受害人,是身份错置与滥用。 2、冻结喜交所资金缺乏合法依据: 冻结的2.78亿资金来源于喜交所银行账户,这些资金属于喜交所的运营资金和用户资产,并非七哥或者余的钱。检方违反刑事没收法:必须证明财产是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才可以冻结。 检方违反第五修正案。 检方违反第八修正案。 3、循环论证,制造证据: 检方先指控“欺诈”,再和新老诈骗联盟共谋要求喜交所用户登记,通过盖尔引用cvra将7000多人登记为受害人,然后再用受害人数量支撑欺诈指控。 检方违反 fre 401-403。 属于因果倒置/循环论证。 4、侵犯用户与交易所的财产权 检方冻结资金并认定为“欺诈所得”。实际情况是用户资金被锁,交易所无法正常运作,导致用户和喜交所成为检方的受害者。 检方违反CAFRA。 检方违反第十四修正案。 5、检方越权执法: 超出检方合理起诉范围,违反权力分立原则。违背ABA检察官职业责任准则:检察官的职责是追求正义,而非通过制造受害人扩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