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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ton***"
date: "2026-02-21T00:48:49.31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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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n*** 发言 (2026-02-21)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80/pages/4)
时间：2026-02-21T00:48:49.319Z

## 发言正文

> 你说得对，确实混淆了。让我纠正：
> 
> 关键发现： Doc 788 的作者是 Chunk Chyi（齐春红），不是 Ryan Bai。但 Doc 788 里大量引用和提及 Ryan Bai 的工作。
> 
> 而且快递单显示：Chyi 的文件是 "c/o Ranyue Bai" 寄出的——他们用的同一个邮寄地址（San Jose, 181 E. Tasman Dr）。
> 
> 之前我的分析里，很多我归给 Chyi 的内容其实是对的（Doc 788 确实是 Chyi），但我把一些属于 Bai（Dkt 733, 25-2726） 的原创贡献错误归给了 Chyi。实际关系是：
> 
> • Ryan Bai — Dkt 733（法庭欺诈指控的原始提出者）、25-2726（第一个到第二巡回的 mandamus）
> • Chunk Chyi — Dkt 508/510/519/522/524（最早的 pro se 文件）、Doc 788/26-77（要求法官回避、Order 596 时间戳证据）
> 
> Chyi 自己说得很清楚：他先发现了问题，Bai 后来独立印证了他的发现。两人是互相支撑但独立行动的关系。
> 
> 多个 pro se 请愿人之间交叉引用很多，不仔细区分就会张冠李戴。谢谢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