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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25T09:01:31.96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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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1)
时间：2026-08-25T09:01:31.960Z
回复：[qa5634ff52844a418ebb0](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a5634ff52844a418ebb0)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王的最终没收已经明确了是几百万了，现在补充初步没收令里的gtv，如果不能把于建民引渡到美国，就得找至少一个能够被抓的人来背，不然最终没收令里就得去掉。

## 发言正文

> Robert 这段话里，有一半是对的，有一半把两种“没收”混在了一起。
> 
> 最先纠正一个关键点：王雁平的最终没收并不是“只有几百万”。 她在2024年5月认罪时，同意的是 $1.4 billion 的money judgment；司法部在她2025年1月量刑后也仍明确说，她“agreed to pay forfeiture in the amount of $1.4 billion”。 她另外确实同意没收若干specific property，其中包括Hamilton等账户里的具体资金，所以如果Robert说“她实际列出来属于她名下/权益的具体财产只有几百万或有限金额”，那可能是在说specific property，不是在说她的money judgment。
> 
> 第二，Robert说：
> 
> “如果不能把于建民引渡到美国，就得找至少一个能够被抓的人来背，不然最终没收令里就得去掉。”
> 
> 这个法律逻辑不成立。
> 
> 美国刑事没收不是说“某笔GTV钱必须再找一个能抓到、能审判的人来背，否则这笔财产就自动从郭的final forfeiture里删除”。真正的问题是：
> 
> 政府能不能把这项specific property，依法连接到郭本人已经被判有罪的某一个count，或者连接到Count 3 money laundering所涉及的property。
> 
> 2026年6月30日的Supplemental Preliminary Order就是这么写的：新增specific property被主张为Counts 1、2、4、7–11的proceeds，和/或Count 3涉及的property；对Count 3部分，郭与王在王的forfeiture judgment范围内存在joint-and-several liability。
> 
> 所以政府不需要因为于建民不在美国，就“再抓个人”才能保住这项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