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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him***"
date: "2025-07-15T01:43:09.82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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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m*** 发言 (2025-07-15)

清洗后的社区讨论原话，按时间分批归档，固定首次采集版本，不随原作者后续编辑或删除更新，不含附件内容。含不同观点、推测与未经核实的主张，不代表本站结论或法院认定。导读仅供定位，请阅读完整发言及回复上下文，并结合一手文书核验。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15)
时间：2025-07-15T01:43:09.822Z

## 发言正文

> 尽管政府打算寻求一项初步没收令，但它仍然必须证明被告郭文贵与所要没收的资产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或权益。
> 
> 原因如下：
> 
> 1. 没收的法律要求：
> 根据美国的没收法律（《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2条），政府必须证明该财产：
> 
> 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或可追溯至犯罪所得，或者
> 
> 属于被告所有。
> 
> 
> 
> 2. 被告的反对立场：
> 信中指出郭不同意初步没收令，这意味着政府不能依赖被告的同意或认罪来支持没收主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郭对该资产拥有所有权或权益。
> 
> 
> 3. 法院的职责：
> 只有在法院认定该资产与下列之一有足够联系时，才可签发初步没收令：
> 
> 与犯罪行为有关（例如用于实施欺诈或来源于犯罪所得），或
> 
> 被被告拥有或控制。
> 
> 
> 
> 4. 后续程序 —— 第三方主张权利：
> 在法院签发初步没收令后，第三方可以主张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其他人（非郭）能证明其合法所有权，法院可能会将该资产排除在最终没收令之外。
> 
> 
> 
> 总结：
> 
> 政府必须证明郭文贵对所要没收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控制权或其他个人权益。如果不能证明，法院就无法依法签发没收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