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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24T20:04:49.51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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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0/pages/3)
时间：2026-08-24T20:04:49.510Z

## 发言正文

> 继续往下，ECF 612、643、676把这条线又往前推了一大步。现在已经可以更准确地说：Geyer并不是简单从“反政府”突然变成“帮政府认定受害者”，而是出现了一种更值得追问的双轨代理——一边坚持HEX客户的钱是政府错误扣押的第三方财产，一边又试图把同一批客户接入政府的 restitution/remission 程序。
> 
> 2025年3月27日的 ECF 514 很关键。Geyer当时还在公开攻击政府的remission路线。他说，政府似乎在利用remission程序向HEX客户施压，把这些投资人逼进政府的案件叙事；甚至用了很重的措辞，说这种做法“borders on blackmail”。也就是说，到这个时间点，Geyer公开告诉法院的仍然是：我的客户不是因为承认自己是郭文贵诈骗受害者才来拿钱，政府不能要求他们接受检方理论作为返还资金的条件。 
> 
> 紧接着，2025年4月4日的 ECF 612 更有意思。Geyer说自己当时大约有 6,537名签署representation agreement的客户；其中大约3,539人的HEX账户数据已经获得认证。与此同时，他承认大约 117名前客户已经终止代理关系，原因正是社区里出现传言，说要想拿回钱就必须接受政府的“victim”理论。
> 
> 这一百多人非常重要。
> 
> 因为这不是别人后来替他们总结，而是Geyer自己向法院承认发生了客户退出潮，而且退出与“victim身份是否意味着必须接受政府指控”直接有关。 
> 
> 更值得注意的是，ECF 612里面Geyer依然把这6,537人的目标概括成：
> 
> “仅仅寻求收回被美国政府扣押的投资资金。”
> 
> 他还要求政府明确披露究竟扣了哪些账户、哪些HEX资金真正进入被扣押账户。
> 
> 所以到 2025年4月4日，Geyer自己的正式立场仍然不是：
> 
> “这6,500多人已经全部承认自己是郭文贵诈骗受害者。”
> 
> 相反，更接近：
> 
> “他们是HEX投资人，他们的钱被政府拿走了；无论你叫什么程序，都应该把钱还回来。”
> 
> 然后 ECF 643，2025年4月7日，标题甚至直接写：
> 
> RETURN OF HIMALAYA EXCHANGE DEPOSITORS VICTIMIZED BY THE U.S. GOVERNMENT
> 
> 中文就是：
> 
> “返还给遭美国政府侵害的HEX存款人。”
> 
> 这个标题是Geyer自己提交的拟议命令。
> 
> 这个证据很硬，因为就在同一时期，政府的 ECF 493 已经完全采用另一套定义：
> 
> 政府说，remission是为了把最终没收的钱发给：
> 
> “victims of the defendant’s crimes”
> 
> 而且要求申请人证明自己的具体经济损失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还要证明没有通过SEC等其他渠道得到重复补偿。
> 
> 所以同一时期其实存在两个明显不同的叙事：
> 
> DOJ：
> 
> 这些钱最终要通过remission返还给郭案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 
> Geyer：
> 
> 我的HEX客户是被美国政府错误扣押资金所伤害的投资人。
> 
> 这两种身份并没有自动统一。
> 
> 但接下来最微妙的地方出现了。
> 
> ECF 676，同样是2025年4月7日。
> 
> Geyer已经明确把自己代表的约 6,575名HEX investors 放进一个“combined petition”，同时寻求：
> 
> restitution
> ancillary forfeiture
> remission
> 
> 三种可能路线。
> 
> 而且这份文件又继续坚持：
> 
> HEX客户的钱应该作为其投资资金返还，他们是“innocent victims”，甚至主张若真有赔偿义务，应由美国财政资金承担，而不能拿无辜HEX投资人的钱去赔其他人。
> 
> 所以这里才是文章里最值得画出来的那个“交叉点”：
> 
> Geyer并没有正式放弃“第三方财产权”理论。
> 
> 同时，
> 
> 他又开始利用restitution/remission程序作为拿钱回来的备用路径。
> 
> 问题于是变成：
> 
> 一个客户可以当然同时主张这两种身份吗？
> 
> 理论上，有些情况下可以提出alternative claims。
> 
> 比如：
> 
> 第一主张：这本来就是我的特定财产，依据§853(n)/Rule 41(g)还给我。
> 如果法院不接受：退一步，我至少作为crime victim参加remission。
> 
> 法律诉讼里这种alternative pleading本身不一定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