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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roy***"
date: "2026-08-23T14:34:33.66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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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0/pages/2)
时间：2026-08-23T14:34:33.668Z

## 发言正文

> 所以从“谁对5739最危险”这个角度，我会这样排：
> 
> 第一梯队：specific ownership / fund ownership的人。
> 比如基金、G Club、Himalaya实体。因为他们可以直接问：“这个资产到底是谁的？”
> 
> 第二梯队：已有§853(n)或刑事没收产权主张的人。
> 这类虽然不一定已经在破产案里，但一旦5739碰到同一specific property，程序冲突就会非常明显。
> 
> 第三梯队：avoidance-action defendants。
> 他们人数很多，可以让5739程序复杂化，但很多人的核心利益只是“不想被Luc追回”，未必直接决定资产本身属于谁。
> 
> 第四梯队：普通creditors / investors。
> 如果只是说“我亏钱了，我要分钱”，法律阻力通常最弱；如果能升级成“我的具体资金可追踪到某项资产”，地位就完全不一样。
> 
> 而且现在有一个现象很明显：Luc的大规模诉讼不是简单的“追回郭已经被法院认定属于他的财产”，而是大量诉讼本身还在围绕 alter ego、beneficial ownership、avoidable transfer 打。2025年的pretrial体系甚至把几十上百个不同被告放进统一程序里。
> 
> 这就是为什么5739现在敏感：如果很多资产的ownership基础还在诉讼中，Luc和Government却先通过global settlement决定哪些钱叫Estate Asset、哪些叫Forfeiture Asset，第三方自然会问：你们是在和解自己的claims，还是在替法院提前决定别人的产权？
> 
> 如果让我现在挑最值得继续盯的三组，我会挑：
> 
> G Club Operations / G Club International ——因为和5739资产本身连接最直接。
> Hayman/Hamilton体系 ——因为它们长期、专业地争具体资产和程序权利。
> 已经在SDNY提出§853(n)的个人投资人 ——因为这类最容易形成“刑事法院产权程序 vs 破产法院5739分配”的正面冲突。
> 
> 接下来最有价值的一步，其实是把5747、5749、5752三份异议逐份拆开，看他们到底有没有已经提出我们刚才讨论的那个问题：“为什么不去§853(n)，而要在破产法院通过5739分？”如果有人已经这么打了，那就很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