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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reb***"
date: "2026-03-13T11:16:20.64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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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b*** 发言 (2026-03-1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89)
时间：2026-03-13T11:16:20.640Z

## 发言正文

> 翻译：类似地，管辖“特别令状”的第20条规则强调，此类令状“并非一项权利，而是应谨慎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为证明签发此类令状的合理性，申请书必须表明该令状将有助于法院行使上诉管辖权，特殊情况足以使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且无法以任何其他形式或从任何其他法院获得充分救济。”最高法院自1925年以来未签发过特别人身保护令。而且，自1962年以来，最高法院似乎也未批准过强制令申请。毕竟，如果上诉法院错误地驳回了向地区法院提出的强制令申请，则可以通过调卷令予以纠正——正如大法官们在上个任期内于“美国案”（In re United States）中所做的那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