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总体而言,我认为这对申请人(petitioners)来说,更偏向于不利(unfavorable),但并不意味着第二巡回法院完全采纳了政府的全部观点。 原因如下: 一、在一个重要方面,这是不利的 政府在反对意见中主张: 如果申请人的主张涉及没收(forfeiture),那么这些问题在量刑前尚未成熟(not ripe),应当在量刑后的 §853(n) 第三方附属程序中解决。 而第二巡回法院随后将这些申请概括为: “asserting claims to forfeited funds”(主张对被没收资金提出权利主张) 这与政府的框架基本一致。 这种表述带来的实际后果是: 更容易使法院认为这些问题属于量刑后处理的事项; 也与Torres法官后来所说的**§853(n)问题无需在量刑前解决**相呼应。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确实不利于申请人要求在量刑前解决相关问题或要求延期量刑。 二、但第二巡回法院并没有采纳政府的全部观点 政府实际上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论点,例如: 申请人无权挑战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s)的计算; 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明自己享有CVRA不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irreparable harm); 延期量刑不符合公共利益。 第二巡回法院的命令并没有逐项采纳这些观点。 相反,它只是无偏见地(without prejudice)驳回了强制令申请,并允许申请人在地区法院未于合理时间内处理相关事项时重新提出申请。 这与“法院完全接受了政府的法律立场”并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