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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kir***"
date: "2026-10-31T20:58:24.62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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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 发言 (2026-10-31)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66/pages/4)
时间：2026-10-31T20:58:24.624Z
删节标记：本发言经过非事实核验的局部合规删节
回复：[q9e9d8e9cf3763fab5cf0](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9e9d8e9cf3763fab5cf0)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这不是说他们一定不是共谋者，而是说检方不能仅凭Farm职务和组织关系，就不加区分地解释他们的所有行为和陈述。
> 
> 四、我认为律师真正错过了什么
> 
> 我会把这个问题分成两个层次。
> 
> 第一层：证据准入阶段的遗漏
> 
> Dkt. 383本来就是针对Rule 801(d)(2)(E)的Geaney审查。
> 
>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点，因为法院要判断：
> 
> 1. 是否存在共谋；
> 2. 郭与具体陈述人是否属于共谋成员；
> 3. 相关陈述是否在共谋期间并为了推进共谋而作出。
> 
> 辩方已经知道这些人的身份和关系存在争议，也已经在庭审中获得了Maywind、Farm追款和退款方面的证据。
> 
> 却没有把两者结合起来。
> 
> 第二层：没有把检方证人的证词转化为对检方理论的检验
> 
> 我认为这才是更深层的问题。
> 
> 律师不需要自己找到一个新的证人，也不需要等第三方提供新材料。
> 
> 检方已经把材料放进庭审记录了。
> 。
> 律师需要做的是把这些分散的证词组织起来，追问检方对共谋成员身份、资金控制和陈述目的的解释是否完整。
> 
> 当然，退款行为本身并不否定共谋，法院也可能认为这些退款活动仍然是在共谋体系内部进行。但辩方至少可以要求检方解释，而不是让这些事实在证据准入分析中完全缺席。
> 
> ⸻
> 
> 五、对Cronic和Strickland的意义
> 
> 这里我会谨慎地区分。
> 
> Strickland方面：
> 
> 这可能构成一个具体的调查和辩护遗漏：
> 
> * 相关事实已经进入庭审记录；
> * 辩方知道检方正在申请共谋者陈述准入；
> * 相关证词涉及被申请认定为共谋者的关键人物；
> * 律师没有把这些事实用于挑战检方的共谋和代理关系理论

## 发言正文

> ［用户 joh***］ 你看看这个threa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