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关于王雁平认罪,对着 SDNY 公开 docket(Case 23-cr-00118-AT)核一下,方向大体对,但两个关键细节容易被带偏,纠一下: ① "认的是电汇欺诈共谋+洗钱共谋、不止 GTV"——方向对;但条款不是 §1349 / §1956(h)。 那张表把起诉书罪名当成了认罪罪名。§1349(电汇/银行欺诈共谋)和 §1956(h)(洗钱共谋)是 S3 起诉书的 Count 2 / Count 3——郭庭审被定的是这两条。 王实际认的是另一份 S4 简式起诉书(Superseding Information)的两项(认罪笔录 ECF 342、没收令 ECF 329/488): • Count 1 电汇欺诈共谋 = 18 U.S.C. §371(对象罪 §1343) • Count 2 洗钱共谋 = 18 U.S.C. §371(对象罪 §1956(a)(1)(B)(i)) 两项都定 §371。 而 §1349/§1956(h) 作为对王的指控,在她认 S4 时被撤销了——把它俩列成"最终认罪"正好弄反。 为什么这不是抠字眼:§371 每项法定上限 5 年,两项叠加正好封顶 120 个月——这就是她"判 10 年"的机制(指南本是无期);§1349/§1956(h) 每项上限 20 年,引这两条反而把她认罪的法定刑说高了,一被对手翻原文就整段塌。 ② 认罪范围也不是"只 GTV"。 她认的 Count One 犯罪计划白纸黑字覆盖 GTV+农场+G Club+喜马拉雅交易所,2018–2023(政府量刑备忘录 ECF 476、§853(n) 裁定 ECF 597)。"只 GTV"只是她当庭口供的侧重(ECF 476:"allocution focused mainly on…GTV Private Placement"),≠ 认罪范围。 另:群里说的"484"不是 motion,是王律师 2024-12-16 的量刑答辩信(量刑前);里面王自己也列了四个项目("did not directly solicit…GTV, G Clubs, Farm Loans, or Himalaya Exchange"),并没有"只 GTV"这句。 ③ "签字同意没收整个 G 系列"——清单属实,但三点得一起讲: 清单在 ECF 488《共识没收令》(横跨 Himalaya/G Club/G Fashion/GETTR/Hamilton/Mahwah + $1.4B),但—— • 488 只没收"王本人的 right, title and interest",第三方 §853(n) 申请权明确保留(§§7–10),她无权替投资人签掉; • 王这份后来被政府 stay(ECF 671),并入郭本人定罪出的没收令 ECF 720 统一处理;她的 $1.4B 是"与郭 joint & several、以对郭入金钱判决为限"; • 反讽:她口供认的 GTV 私募款反而不在清单里——早被 SEC 追回(约 $411M+)。 小结: 她认的确实是电汇欺诈共谋+洗钱共谋、横跨四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