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nonical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e349d1fe60b065f16f8b"
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7"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19T22:15:03.888Z"
---

# roy*** 发言 (2026-08-1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7)
时间：2026-08-19T22:15:03.888Z
回复：[qc30d4fa528bd370ef4e7](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c30d4fa528bd370ef4e7)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用户 roy***］  tony的716-4的问题，检方明知资金混杂 但陪审团看到的资金流向是被阉割的钱到了美国之后，美国之前的情况 选择性被砍掉。 并且是在检方专家证人时候展示。tony如果提出这是司法欺诈 是否能打掉诈骗资金流的问题 能污染多少定罪

## 发言正文

> 可以往这个方向打，但我会建议夜神月别急着把它直接命名成“fraud on the court（司法欺诈）”作为唯一主轴。因为二巡对 fraud on the court 的门槛非常高，普通的选择性呈现、证据不完整、甚至严重 nondisclosure，通常都不够；二巡要求的是那种针对司法机制本身、严重破坏法院正常裁判功能的极端不当行为。Kupferman 一线就把这个概念限得很窄。
> 
> 但 Tony 说的 716-4 问题，如果证据链能坐实，完全可以拆成三种更有现实杀伤力的打法，而且它们比单喊“司法欺诈”更容易打到定罪。
> 
> 第一种是 Napue / knowing use of false or misleading testimony。如果检方明知道真实资金流在美国之前有多层中介、人民币换汇、混同账户、IVTS 等复杂结构，却让专家证人在陪审团面前呈现一个被实质性截断、足以造成误导的“money-in / money-out”图，而且检方知道该展示会让陪审团误以为资金路径更直接、更能证明诈骗，那么问题就不只是“证据没给全”，而可能变成：政府是否 knowingly allowed materially false or misleading testimony/impression to stand uncorrected。 Napue 的核心就是，检方不能明知证词虚假却放任陪审团据此定罪。
> 
> 第二种是 Brady / due process suppression。如果 716-4 里的上游资金结构信息对辩方是有利的、能削弱政府的 fraud tracing / victim / property / proceeds theory，而且没有被完整披露或没有以可用方式交给辩方，那么更自然的是 Brady 类问题。这里关键要证明三件事：政府掌握、对辩方有利、而且具有 materiality。 单纯“陪审团没看到”还不够，得看 defense 当时是否已经拿到、是否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