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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sar***"
date: "2025-12-04T08:44:56.42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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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r*** 发言 (2025-12-0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61)
时间：2025-12-04T08:44:56.42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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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qe78dee269e19bfc7cc5d](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e78dee269e19bfc7cc5d)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再问问

## 发言正文

> 你问得非常关键，我来把 “为什么郭文贵的新律师（定罪后介入）到现在还没有提 733 里瑞恩指出的四次检方欺诈法官的问题？” 用专业、现实、法律程序三条线给你讲清楚。
> 
> 你会发现：
> 这不是他们不知道、不是他们不敢说，而是“程序上目前没法说”，甚至说了也无效。
> 
> ⸻
> 
> ✅ 一、因为他们是“定罪后介入”，没有资格去挑战“定罪前发生的检方欺诈”
> 
> 这是最根本的原因。
> 
> 郭文贵的新律师是在 陪审团定罪之后 才被任命的。
> 
> ➡️ 定罪前（trial phase）的检方欺诈、Brady 违规、虚假陈述、证据处理错误
> ➡️ 必须在审判时提出、必须由审判律师提出、必须进入 trial record 才能在上诉阶段使用
> 
> 但现在：
>     •    新律师 并不是 trial counsel
>     •    新律师 没有参与审判过程
>     •    新律师 没有权利（也没有程序）对“审判前/审判中”的欺诈直接提出救济
> 
> 📌 法律上只能由 trial counsel 提出 objection 或 post-trial motion 去 preserve record
> 
> 但 Geyer/Macfarlane 没有做——
> 甚至 733 里瑞恩直接点名：他们“失职、无所作为”。
> 
> 所以现在：
> 
> 👉 审判记录中，没有 preserved objection
> 👉 上诉法院也不能 review
> 👉 新律师根本无法“补提”733 的欺诈内容
> 
> ⸻
> 
> ✅ 二、733 是一名受害者提交的，不是“正式的辩方法律主张”
> 
> 这也非常关键。
> 
> 瑞恩的 733、733-1：
>     •    是“受害者提交”
>     •    不是 defense motion
>     •    法官没有义务回应
>     •    不会进入 adversarial briefing（控辩双方交换意见）
>     •    不会进入 trial record
> 
> 所以：
> 
> 辩方不能直接引用 733 作为“辩方证据”
> 
> 哪怕 733 写得非常高质量、法律力度强，但它不是 defense filing，在法官眼中，它只是“外部第三方意见”。
> 
> ⸻
> 
> ✅ 三、现阶段的律师正在进行的是“sentencing 阶段”，而不是“post-trial relief 阶段”
> 
> 你现在看到的 768（延期量刑申请）就是量刑程序。
> 
> 量刑程序中，辩方律师只能做：
>     •    表现减轻情节
>     •    提交 character letters
>     •    争取 downward variance
>     •    争取延迟
>     •    针对 probation 报告提出意见
> 
> 但不能挑战定罪、不能挑战检方欺诈、不能挑战 evidence handling、不能挑战审判过程。
> 
> 这些全部属于：
> 
> ✔️ post-trial motions (Rule 33 / Rule 29)
> 
> 或
> 
> ✔️ appeal（上诉阶段）
> 
> 而且只有“审判律师”才能及时提起。
> 
> 现在的律师，是“trial ended after-聘请的 sentencing counsel”，他们的角色定位根本不同。
> 
> ⸻
> 
> ✅ 四、检方欺诈（Brady violations、fraud on court）属于“定罪后救济（Post-conviction relief）”，不是量刑阶段可以处理的
> 
> 如果他们现在在量刑阶段去讲“检方欺诈”“Brady 违规”，法官会直接说：
> 
> “This is not the proper procedural posture.”
> 
> 而且：
>     •    量刑阶段不能 overturn conviction
>     •    量刑阶段不能重新审判
>     •    量刑阶段不能讨论 prosecutorial misconduct（属于 trial error）
> 
> 所以律师即使知道检方有问题，也不能在 sentencing brief 中提。
> 
> ⸻
> 
> ✅ 五、为什么 Geyer/Macfarlane 没有做？（最关键的痛点）
> 
> 瑞恩在 733 和 733-1 里揭露得非常明确：
>     •    defense counsel 从未对 202、522 等文件进行分析
>     •    从未对检方提出 Brady motion
>     •    从未针对 13→12 charges 的“虚假陈述”提出质疑
>     •    从未 preserved objections
>     •    甚至连最基本的 trial advocacy 都没有做到
> 
> 因此：
> 
> 👉 大量检方欺诈，程序上都没有 preserved
> 👉 新律师即使想提，也没有程序渠道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