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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27T05:15:22.08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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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2/pages/2)
时间：2026-08-27T05:15:22.081Z

## 发言正文

> 目前公开案卷里，何浩然（Haoran He）和郭强（Qiang Guo / Mileson Guo）的关系，不像“父子、兄弟”这种已经明确的亲属关系，而更像是非常紧密的公司/受托结构关系。
> 
> 最关键的材料在政府2024年4月9日的 Dkt.273。里面引用了一段2021年5月6日录音：郭强自己说，他在G Club里“严格法律上”没有所有权，但又说自己实际上有某种权利，因为他是最终持有G Club实体的荷兰基金会的 settlor（委托人）；而 何浩然是名义上的UBO（最终实益拥有人）。郭强还说，根据荷兰法律，他对该基金会“有某种话语权”，只是没有行使。
> 
> 所以至少政府掌握的这套结构是：
> 
> 郭强 → 荷兰基金会的settlor / 委托人
> → 基金会最终持有G Club体系
> → 何浩然被列为UBO / 名义最终所有人。
> 
> 这就不是两个完全无关的人。
> 
> 而且同一次录音里，政府还引用郭文贵对郭强说的大意是：资金先转到BVI的G Clubs International，然后**“何先生会下达指令”**再把钱转去Hamilton。
> 
> 这说明至少在政府的案件理论里，何浩然承担的角色很像：
> 
> 法律/公司文件上的UBO或指令人之一，
> 
> 而郭强则处在：
> 
> 基金会设立人、与父亲讨论资金安排、对整个结构具有某种实际影响的位置。
> 
> 还有一份Luc的破产材料更直接。Dkt.3926说，Luc除了依赖原来的alter-ego complaint，还引用刑事trial证词称：
> 
> 何浩然与郭文贵的儿子有特别联系；
> Ya Li证称何浩然是郭的“family”的一部分；
> Freedom Media Ventures名义上由何浩然所有，但她认为实际上由郭控制；
> Haitham Khaled还根据与郭强的谈话，对何浩然的名义UBO角色形成了理解。
> 
> 但是这里必须非常小心：
> 
> “part of the family”并不能自动证明何浩然是郭文贵的血缘亲属。 这可能是“像家人一样的核心圈子”、姻亲、长期亲信，或者真正亲属；目前我没有看到可靠原始文件明确写：
> 
> “Haoran He is Qiang Guo’s cousin / brother-in-law / nephew …”
> 
> 所以不能凭这个就断定具体亲属关系。
> 
>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结构上的关系已经相当明确：
> 
> 郭强承认自己是上层基金会的settlor；何浩然是G Club体系名义UBO。
> 
> 这对我们正在查的alter ego问题很重要，因为它实际上让Luc/政府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
> 
> 政府/Luc会说：
> 
> 何浩然只是名义UBO，真正影响上层结构的是郭家，所以G Club并不真正独立。
> 
> 但G Club一方可以反问：
> 
> settlor身份到底给郭强什么法律权力？
> 
> 他能不能撤换何浩然？
> 
> 能不能更换foundation board？
> 
> 能不能直接命令银行转账？
> 
> 能不能分配资产给自己？
> 
> 还是他只是最初设立基金会、此后没有实际控制权？
> 
> 这才是关键。
> 
> 因为**“我是settlor” ≠ 自动等于“我拥有基金会资产”。**
> 
> 特别是如果这是荷兰的 STAK / stichting 一类结构，settlor、board、UBO、certificate holder、beneficiary这些身份的法律权利可能完全不同。政府如果把“郭强是settlor + 何浩然是UBO”直接压缩成“所以郭家拥有G Club”，中间仍然需要公司法和基金会文件来搭桥。
> 
> 而且刑事政府在closing里确实把何浩然直接当成郭能够指挥的人来讲。2024年7月11日rebuttal里，检方对jury说，郭指示Yvette和William让 Haoran He——G Club的UBO——把约1亿美元G Club/Farm资金转出去，并以此证明郭实际控制G Club。
> 
> 所以现在非常值得把三样原始文件放到一起：
> 
> 荷兰基金会章程/成立文件 + 郭强的settlor权利 + 何浩然作为UBO的实际权利。
> 
> 如果文件最终显示郭强只是settlor，但没有撤换、分配、银行或管理权，那么政府closing里把“郭能让何浩然下指令”升级成“郭控制G Club”的逻辑，就值得进一步审查。
> 
> 反过来，如果基金会文件给郭强非常强的保留权，比如能撤换董事、决定受益人或处分资产，那会明显加强政府的alter-ego/control理论。这个材料会是很好的真伪测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