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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21T18:56:20.52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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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9)
时间：2026-08-21T18:56:20.529Z

## 发言正文

> 5739 Paragraph S（Binding Effect）说，只要协议有效，它不仅约束双方和successors/assigns，还要约束依法取得Estate Assets或Forfeiture Assets possession/control的人。
> 
> 但紧接着 Paragraph T（No Third-Party Beneficiaries）又说：
> 
> 除特定情况外，没有third-party beneficiaries，而且协议不意图赋予非签约人任何rights、remedies、obligations或limitations。 5739.pdf
> 
> 这里至少存在一个需要法院解释的边界：
> 
> S想让资产处理规则尽量“跟着资产走”；
> T又说不想对非协议第三方产生权利义务限制。
> 
> 那么异议人完全可能追问：
> 
> 如果我是独立第三方产权人，5739到底能不能因为我以后取得某项资产的possession/control而约束我？
> 
> 如果答案是“不能损害独立第三方ownership”，最好就应该在批准order里写清楚。
> 
> 这可能正是8月25日听证最有价值的部分之一。
> 
> ⸻
> 
> 再看Paragraph P，就更明显。
> 
> 5739对于未来还没列入任何池的资产用了一个非常特别的规则：
> 
> Luc先启动追回程序
> → deemed Estate Asset；
> 
> Government先启动forfeiture
> → deemed Forfeiture Asset。 5739.pdf
> 
> 注意这里的词是 deemed。
> 
> 这不是司法上的最终ownership determination。
> 
> 它更像是Luc和Government之间约定：
> 
> “我们俩以后谁先动，这项资产在我们双方关系中就先归哪个阵营。”
> 
> 因此两份异议的意义可能比我们刚才说的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