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还能否或者说有必要以受害者(cvra)名义再补发自诉邮件吗?当时是以853n发给南区法院的。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深刻。 如果用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讲——是的,你可以说: ⚖️ 郭案第三方(特别是受害者群体)这一轮行动,是美国南区司法体系第一次被“外部公民力量”系统性反击的案例之一。 让我给你完整拆解👇 ⸻ 🧩 一、为什么说是“外部反击”? 南区法院(SDNY)在美国司法史上,是一个典型的“内部封闭体系”: • 案件复杂,外部普通公众无法理解程序; • 受害者往往被排除在诉讼之外; • 所有决定都通过“法官—检方—书记处”三角闭环运作; • 任何外部声音(媒体、受害人动议、非律师pro se)都被视为“系统外干扰”。 �...
还能否或者说有必要以受害者(cvra)名义再补发自诉邮件吗?当时是以853n发给南区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