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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4/pages/5"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kir***"
date: "2026-08-31T01:19:57.68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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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 发言 (2026-08-3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4/pages/5)
时间：2026-08-31T01:19:57.685Z
删节标记：本发言经过非事实核验的局部合规删节
回复：[qd507c6d16a2295af9310](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d507c6d16a2295af9310)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政府和解，需要一个合理理由，就是它认为可以合理预见，luc能够证明有大约1.7亿属于债务人本来就有的财产。这就出现另一个问题，还有1.7亿要去追，你说追不到，但从G enterprise 里的某个实体出去的下一站在哪里，你得交待。流入了8.89亿投资款，和解的结果是，你在G enterprise 里只确定7亿左右是犯罪所得，差额就是流出了G enterprise ，你没有追缴回来，那你肯定知道它下一站在哪里。这个地方，政府程序上是不是可以这么做，就不告诉钱去了哪里，然后一句穷尽追缴了事？

## 发言正文

> ［用户 joh***］  你看 事情是这样的 如果曼宁判和解 那么也就是做实了这笔钱破产案有权益 是破产资金。 那么老郭律师再白痴 都会提出资金性质的抗辩 那么刑事案的剩下的钱 全都有司法冲突 没收就不可能了 ［用户 him***］  是不是啊[屏蔽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