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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him***"
date: "2026-02-07T02:01:02.38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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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m*** 发言 (2026-02-0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76)
时间：2026-02-07T02:01:02.384Z

## 发言正文

> Honeycutt v. United States（2017年）
> 核心判决要点
>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
> 在 21 U.S.C. § 853 规定的刑事没收制度下，被告只能被判没收其本人实际取得的犯罪所得。
> 被告 不能因为共谋关系而对共犯取得的全部犯罪收益承担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 案件背景
> 两兄弟经营一家五金店。
> 店铺出售一种含碘净水产品，该产品后来被他人用于制造冰毒。
> 政府要求没收约 26.9万美元，即该产品销售的全部利润。
> Honeycutt 只是领取固定工资的员工，并未实际获得这些利润。
> 下级法院仍判令其对全部利润承担连带没收责任。
> 最高法院的裁决
> 最高法院推翻了该判决，理由是：
> §853 规定没收“被告**直接或间接取得（obtained）**的财产”。
> “obtained” 一词意味着必须是被告本人实际获得的财产。
> 国会并未授权在 §853 下适用连带责任。
> 刑事没收仅限于被告个人取得的“受污染收益”（tainted proceeds）。
> 简单来说：
> 不能要求一个从未拿到那笔钱的人去没收那笔钱。
> 该案的重要意义
> Honeycutt 案显著限制了刑事没收的范围：
> 共谋案件中不再自动适用连带责任；
> 法院必须具体认定该被告本人取得了多少犯罪收益；
> 没收金额不得超过被告个人实际取得的数额。
> 后续影响
> 该判决不仅适用于毒品案件，还被多个联邦上诉法院扩展适用于欺诈、洗钱等其他没收条款，例如：
> United States v. Tanner
> United States v. Elias
> 这些案件确认：只要相关没收条文使用类似“obtained”的语言，就必须适用 Honeycutt 的“个人取得”限制原则。
> 实务影响
> Honeycutt 之后：
> 政府必须证明被告本人实际取得或控制了犯罪所得；
> 金钱判决（money judgment）不能简单等于整个犯罪计划的总金额；
> 法院必须作出个别化认定，而不能推定共谋人自动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