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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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四、隐私与删节 我谨请求允许我从公开案卷中删除我的居住地址、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和财务信息。这符合《联邦刑事诉讼法》第49.1条以及法院保护隐私和安全的权力。参见Lugosch诉Pyramid Co.案,435 F.3d 110 (2d Cir. 2006)。由于此案备受瞩目,涉及 相互竞争的原告,因此我请求仅通过非公开渠道提供我的联系信息。 五、请求救济 申请人谨请求法院: 1. 承认其根据《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n)条的诉讼资格; 2. 排除已被视为毫无根据和妨碍司法公正的债权人登记; 3. 排除喜马拉雅联盟或农场领导人(包括格雷尔律师代理的领导人)组织或推动的索赔; 4.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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