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3. 正当程序违规与不当判定: 缺乏通知和听证: 596 号命令在功能上等同于“禁令(Injunction)”,但法院未依法提供事先通知和听证机会。 程序陷阱: 命令签发间隔极短,在我还未实际得知 528 号命令时,我的后续申报就被追溯性地定性为加强限制的理由。 未能采用“最小限制手段”: 法院未分析更低限制性的替代方案,直接采取了最严厉的全面预审机制。 IV. 528 与 596 号命令引发的一连串程序违规 由于 596 号命令明确以“申报禁令”和“预审措施”相威胁,我合理地判定,为了保护个人安全,在司法胁迫之下,我别无选择,只能承担被害人身份并提交 679 号动议。 这并非自愿的策略选择,而是对法院行为的被迫回应。由此产生的后果极其严重: 违反维护公正记录的职责: 案卷现在反映的是当事人被迫的身份,而非独立的法律立场,制造了一个人为的程序产物。 内部矛盾的记录: 法院记录同时反映了我否认被害人身份(528号命令)和我由于胁迫而承担被害人身份。这种记录污染违反了法院维护公正、准确记录的职责。 寒蝉效应 (Chilling Effect): 这种胁迫不仅迫使我改变立场,还向其他参与者发出信号:行使程序权利可能会导致惩罚性措施。 司法悖论: 我质疑被害人名单的准确性,却被法院通过强制手段纳入该名单,直接操纵了官方记录。 V. 司法偏见与选择性执法 记录反映了差别对待。有律师代表的第三方被允许提交动议,而无代表的亲自出庭被害人动议则经常被压制。这种模式展示了选择性登记、不平等待遇以及针对无代表参与者的不一致执法。 VI. 申请理由及请求的救济 根据 Cheney 标准,本案满足职务强制令的救济条件: 我有明确且无可争辩的救济权利。 法院具有不容推诿的行动义务。 地区法院内不存在其他适当补救措施。 回避(Recusal)的理由: 主审法官自身的司法行为客观上成为改变第三方程序地位的实质性因素。根据 Caperton v. A.T. Massey Coal Co.,当法官的行为与其后来被要求评估的事项交织在一起时,正当程序即受到侵害。任何合理的观察者都会质疑法院的公正性。 我谨恳请本法院签发职务强制令,指示以下救济: 强制托雷斯法官回避本案所有程序(根据 28 U.S.C. § 455)。 针对我个人立即撤销 528 号和 596 号命令的所有法律效力,包括任何禁令、预审或滥诉认定。 提供任何法院认为必要的额外救济,确保我在 CVRA 下的法定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没有本法院的介入,我将面临生命、自由和法律权利的持续风险。 谨此提交, Chunk Chyi (真名: 齐春红) 202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