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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roy***"
date: "2026-08-25T10:48:59.35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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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2)
时间：2026-08-25T10:48:59.353Z

## 发言正文

> 继续往下挖，这一轮我觉得真正出现了一个比前面“14亿→13亿→8.89亿”更像二巡法律问题的连接点：Second Circuit 对“personally obtained proceeds”和joint-and-several forfeiture本身有非常明确的限制，而王488、郭720/858偏偏把不同法律性质的金额混在一个总数里，却没有公开量化各自组成。
> 
> 先看王自己的Dkt.469。她律师已经正式指出：王认罪时同意约 $1.4B forfeiture，但郭庭审时政府专家只核算出约 $1.3B总流入到GTV、Farm Loans、G Clubs、HEX。律师明确说这约1亿美元差额会对王产生真实影响；还指出Je控制公司净流入约 $550M，郭family offices/family约 $100M，而王本人只是拿数十万美元级薪资，却可能最后面对巨额substitute-assets执行。
> 
> 这已经把一个关键事实钉死：
> 
> GXZ26的13亿是enterprise-level aggregate inflows；它不是“Wang personally obtained $1.3B”的证明。
> 
> 而王488的法律文字却把她14亿中的第一部分定义成：
> 
> Count One proceeds that Wang personally obtained
> 
> 另一部分才是：
> 
> Count Two money-laundering property，与Guo在一定范围内joint and several。
> 
> 所以现在出现了一个非常实质的问题：14亿中到底有多少属于“Wang personally obtained”？
> 
> ⸻
> 
> 更关键的是，Second Circuit自己的判例让这个问题不能随便糊过去。
> 
> 2019年的 United States v. Tanner 里，二巡解释 Honeycutt：共同被告可以对同一笔犯罪所得承担没收责任，前提是每个人实际上都曾经取得/控制过那笔钱；不能因为只是共谋者，就让一个从未取得那笔钱的人替别人承担全部proceeds。二巡强调，如果两个共谋者都实际acquired full proceeds，则可以各自承担相应没收责任。
> 
> 更重要的是，二巡2025年的 United States v. Elias 又把 Honeycutt 的逻辑明确扩展到 18 U.S.C. §981(a)(1)(C)：对于“proceeds”型没收，被告不能因为别的共谋者拿到了钱，就自动被要求没收自己从未取得的那部分；法院必须关注这个被告自己到底“obtained/acquired”了什么。
> 
> 这对郭720特别重要，因为720的第一部分正是依据：
> 
> Counts 1、2、4、7–11的proceeds that Guo personally obtained
> 
> 来组成money judgment。 gov.uscourts.nysd.595325.720.0.pdf
> 
> 所以如果政府只是拿：
> 
> GXZ26显示整个G Enterprise账户网络流入13亿
> 
> 然后跳到：
> 
> 郭personally obtained这13亿中的全部相关proceeds，
> 
> 这个跳跃在二巡法下不是自动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