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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7-20 12:53:00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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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这个是给那些没有在南区提交任何材料的投资人参考的,请一句句的斟酌,按照自己的情况修改, 用AI。 最后要签名, 把自己的ID,投资证明,或者任何其他证据 也 附上。 这份材料要在老郭二巡的主材料出来后的7天之内提交。 可以先电子邮件, 再纸寄。 二巡电子邮件地址:prosecases@ca2.uscourts.gov 二巡通讯地址: Clerk of the Court Thurgood Marshall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40 Foley SquareNew York, NY 10007 另外, 这个法庭文件有个前提:Requirements: You must either get consent from both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 or file a formal Motion for Leave to file an amicus brief. Your brief must state your exact interest and explain why the materials you are submitting are relevant to the case. 就是说, 1) 必须得到检方或者辩方同意才能提交这个文件 2) 如果不经过检方辩方 一方面的同意, 要在二巡提交一个: Motion for Leave to file an amicus brief. 您可以把两个文件都写出来 一起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