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哈哈!这次又打通了。2128054051,是法院的电话。还没等我开口,对方立刻就知到我要说的案件号。 她说有很多人打了这个电话。我回答说:是的,这个案子对我们很重要。 她现在还看不到己经上传的文件,是否能上传到chamber 要经过 judge。好像是这么说的。😂
这么重要的信息,不能用好像这样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