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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hah***"
date: "2025-10-24T07:33:26.63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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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h*** 发言 (2025-10-2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51)
时间：2025-10-24T07:33:26.638Z

## 发言正文

> 3. 法院是否违反21 U.S.C. § 853、刑事诉讼规则32.2或Rule 60(d)(3)等程序规定，以不当手段剥夺第三方权利？
> 《美国法典》21编第853条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32.2条款主要规范刑事没收程序中特别是第三方权利的保障机制。本案文件显示，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程序安排可能对第三方（受害投资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需要评估其合法性：
> 拒绝第三方介入主案的限制： 根据21 U.S.C. §853(k)的明文规定，在刑事案件进入没收程序后，任何声称对拟没收财产有权益的第三方不得介入被告的刑事诉讼，也不得另行提起与财产权属有关的独立诉讼
> law.justia.com
> 。第三方只能通过该法第853(n)条规定的附属程序（Ancillary Proceeding）来主张权利
> law.justia.com
> 。这一规定旨在将财产权属争议与刑事定罪程序分开处理。然而，在本案中，此规定对受害投资人的影响是明显的：他们无法以当事人身份在主刑事案中发声或提交动议，除非按照(n)条在初步没收令发布后限时提出请愿。例如，受害者Ryan Bai依据《犯罪受害者权利法》（CVRA）提交的动议（ECF 733）在严格法律技术上可能被视为对刑事案件的介入（因其请求撤销没收令），从而与§853(k)有所冲突。但他援引CVRA赋予受害人的独特地位，请求法庭在没收阶段听取受害人意见。如果法院机械地适用§853(k)拒绝受理或不记载该动议，将可能剥夺受害者依法在没收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获得赔偿”的权利（CVRA第3771条保障受害人有在没收等程序中陈述意见的权利）。因此，法院需要在CVRA与853条款间加以平衡。就目前材料看，Ryan Bai的动议最终被法院接收并以编号733归档（其后又提交了删减个人信息的公开版本，可能对应ECF 761号）。但他在动议中特别请求法院“强制将本动议及其附件列入卷宗”、并保留如法院不作为时向上级法院申请mandamus救济的权利。这表明，存在法院最初迟延 docket 或考虑其动议的可能。若属实，法院对待受害者动议的态度与对待其他没收相关申请有差异，则有选择性对待之嫌，与CVRA精神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