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陪审团在本案的rico定罪,成立的只有以下事实:有至少一个enterprise,被告参与了这个enterprise 。至于被告参与的程度,要负多大责任,正是量刑阶段要解决的问题,第三方的主张是否成立,恰恰会影响对被告们的金钱判决和刑期,然后托雷斯的处理方式,把第三方按着,提交的文件都直接不上传。这性质实际非常恶劣,只是目前为止,没有在上诉法院把这些说清楚。
能不能展开来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