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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1"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joh***"
date: "2026-08-01T05:56:30.48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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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 发言 (2026-08-0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41)
时间：2026-08-01T05:56:30.488Z
删节标记：本发言经过非事实核验的局部合规删节
回复：[q4a629cebd1974d0ce752](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4a629cebd1974d0ce752)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我：
> 
> 刚才群里有人提出：
> 关于盖尔代理问题，该自诉人的意思是，他拿钱的这部分，还是盖尔代表；程序问题，超过盖尔的代理范围。
> 
> 机器人：
> 
> 你群里这个朋友的理解非常准确，直接抓住了这份文书在代理关系上的核心逻辑。
> 用大白话来说，这位自诉人（Bao Chu）就是在玩一个**“双轨制”的防火墙策略**：
> 1. 拿钱/财务部分（钱的事情交给律师）
>  代理主体： 盖尔律师（Bradford L. Geyer）。
>  代理范围： 仅限于 21 U.S.C. § 853(n) 附带没收程序以及向美国司法部申请追回/赔偿被没收资产（Remission）。
>  逻辑： 涉及经济利益追偿、清算和合法的资产发还流程，依然由专业律师合法代表。
> 2. 揭露检方/控诉伪证部分（硬刚司法系统的重磅炸弹由自己来投）
>  代理主体： 提交人自己（Pro Se / 自辩）。
>  代理范围： 揭露检方使用 AI 伪造证据、证人伪证、指控检察官和破产受托人“欺诈法庭（Fraud on the Court）”。
>  逻辑： 这种极其敏感、带有重度控诉性质且可能引发法律/职业道德风险的动作，已经超出了盖尔律师的授权范围。提交人通过明确“盖尔管不到这里”，既是在程序上强行自己递交材料，也是在帮盖尔隔绝潜在的执业风险（或者盖尔本身就不愿意签署并递交这种高度争议的控诉文件）。
> 💡 为什么他要这么做？
> 在法律实务中，这种处理方式通常出于两个原因：
> 1. 律师不愿背书： 美国联邦法院对律师提交的文件有严格的 Rule 11 限制（如果律师提交了缺乏事实依据或过于激进的控诉，律师本人会面临法院制裁甚至吊销执照）。盖尔律师很可能拒绝为“AI 伪造证据/检方犯罪”这类控诉签字，因此自诉人只能自己以 Pro Se 身份冲在前面。
> 2. 避免被法院以“混合代理”（Hybrid Representation）直接打回： 美国联邦诉讼法原则上不允许“既有律师代理，同时自己又亲自跑去法庭交诉状”。自诉人为了让上诉法院接收自己的紧急申请，必须在文书中划清界限——证明“盖尔只管追钱，不管这个刑事程序问题”，从而证明自己有资格以 Pro Se 身份直接向法院发声。

## 发言正文

> 就是既要又要 ［用户 hi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