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 Wengui / Miles Guo — appeal · 2Cir ECF 25-2726_dkt_46_opposition
METADATA
- Defendant
-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Court
- 2Cir
- Case No.
- 25-2726 / 26-361
- Type
- DOC
Government's declaration opposing a stay of sentencing —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Miles Guo / Guo Wengui), Second Circuit No. 25-2726 (consolidated with 26-077, 26-361, 26-441), ECF #46.1 (filed April 24, 2026). AUSA Micah F. Fergenson, on behalf of U.S. Attorney Sean Buckley, opposes emergency motions by non-party pro se petitioners Ranyue Bai, Chunk Chyi, Tony, and Carolyn Sun to stay Guo's sentencing pending their mandamus petitions, arguing they lack standing as non-parties to challenge Guidelines loss calculations and that their CVRA claims are unfounded. The filing recounts Guo's July 16, 2024 conviction on nine counts, notes sentencing was rescheduled from April 27 to June 29, 2026, and applies the four-factor stay standard from Nken v. Holder to rebut each argument.
FULL TEXT
# 2Cir 25-2726 — 政府反对暂缓执行动议确认书
**案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25-2726(含 26-077, 26-361, 26-441 关联案) **文件类型**:Government's Declaration in Opposition to Motion for Stay Pending Resolution of Mandamus Petitions **提交日期**:2026-04-24 **提交人**:Sean Buckley(United States Attorney)/ Micah F. Fergenson(AUSA) **字数**:4,118 词 **所涉申请人**: - Ranyue Bai(25-2726) - Chunk Chyi(26-077) - Tony(26-361) - Carolyn Sun(26-441)
**注**:docx 文件头部标 "DktEntry: 46.1",但 Dkt 46 主文件已是申请人 stay petition;本文件是政府反对,实际 docket entry 编号可能不同(待二巡 PACER 核实)。本地命名加 `_Opposition` 后缀区分。
---
## 第 1 页
案件:25-2726,2026年4月24日,DktEntry:46.1,第 1 页(共 18 页) 美国联邦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关于:Ranyue Bai, 申请人。 关于:Chunk Chyi, 申请人。 关于:Tony, 申请人。 关于:Carolyn Sun, 申请人。 X X
X X 案号:25-2726 案号:26-077 案号:26-361 案号:26-441 反对在职务执行令申请期间暂缓执行动议的确认书 纽约州 纽约县 ) : ss.: 纽约南区 ) MICAH F. FERGENSON,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1746 条,特此在接受伪证罪处罚的条件下确认:
## 第 2 页
案件:25-2726,2026年4月24日,DktEntry:46.1,第 2 页(共 18 页)
我是 Sean Buckley 办公室的一名联邦助理检察官,Sean Buckley 是美国政府的律师,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515 条授予的权力行事,我在此案中代表美国。 我谨提交此确认书,以反对申请人 Ranyue Bai、Chunk Chyi、Tony 和 Carolyn Sun(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紧急动议(以下简称“动议”),即在裁定其职务执行令申请之前,暂缓对刑事被告人 Miles Guo 的宣判。 事实陈述 A. 针对 Miles Guo 的刑事案件 2.
2023年3月6日,大陪审团退回了密封起诉书 23 Cr. 118 (AT),指控 Guo 和 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犯有多项欺诈和洗钱罪。
(Dkt. 2)。¹ 2023年3月15日,Guo 被逮捕并自被捕以来一直被羁押。 在 Guo 被捕后,政府提交了数份追加起诉书,增加了对 Guo 的指控,并起诉了共同被告人 Yanping "Yvette" Wang。
(参见 Dkt. 19; Dkt. 215)。2024年4月24日,政府提交了追加起诉书 S3 23 Cr. 118 (AT)(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 Guo、Je 和 Wang 犯有:
共谋勒索,违反 18 U.S.C. § 1962(d)(第一项罪名);
共谋实施电汇欺诈和银行欺诈,违反 18 U.S.C. § 1349(第二项罪名); 共谋实施洗钱, ¹ “Dkt.”指刑事案件地区法院案卷上的卷宗条目。 除非另有说明,案件引用省略了所有内部引号、引用和先前的改动。 2
## 第 3 页
案件:25-2726,2026年4月24日,DktEntry:46.1,第 3 页(共 18 页)
违反 18 U.S.C. § 1956(h)(第三项罪名);共谋实施证券欺诈,违反 18 U.S.C. § 371(第四项罪名);
电汇欺诈,违反 18 U.S.C. § 1343,涉及 GTV 私募(第五项罪名)、农场贷款项目(第七项罪名)、G|CLUBS(第九项罪名)和喜马拉雅交易所(第十一项罪名);
以及证券欺诈,违反 15 U.S.C. §§ 78j (b) 和 78ff,涉及 GTV 私募(第六项罪名)、农场贷款项目(第八项罪名)和 G CLUBS(第十项罪名);以及非法货币交易,违反 18 U.S.C. § 1957(第十二项罪名)。(Dkt. 307)。Guo 依据 S3 起诉书受审。²
3. Guo 历时约八周的庭审于 2024年5月22日开始。政府传唤了 34 名证人,辩方传唤了 9 名证人。 Guo 选择不出庭作证。2024年7月16日,陪审团作出裁决,判定 Guo 在起诉书的第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和十一项罪名上成立,判定他在第五、六和十二项罪名上不成立。
(Dkt. 395)。4. Guo 的宣判原定于 2024年11月19日举行。Guo 已请求并获准多次推迟其宣判听证会。 Guo 的宣判计划于 2026年6月29日进行,即其庭审定罪后近两年,由美国地区法院法官 Analisa Torres 主持。³ ² Wang 在庭审前认罪。第三名被告人 Je 目前仍在逃。 3
## 第 4 页
案件:25-2726,2026年4月24日,DktEntry:46.1,第 4 页(共 18 页)
(Dkt. 837)。 B. 地区法院中的非当事人提交材料
5. 许多非当事人在 Guo 的刑事案件卷宗中提交了材料。 这些提交的材料中,许多涉及非当事人对政府没收的超过 6 亿美元收益的权益,这些资金被视为欺诈收益和涉及洗钱的资金,而某些无律师代表的提交材料则涉及其他事项。
(参见,例如,Dkt. 529-595,即 2025年4月3日至4日登记的 66 份非当事人文件)。
6. 一年前,即 2025年4月3日,地区法院就其收到的与 Guo 刑事案件有关的“某些非当事人文件和电子邮件往来”发布了一项命令。
(Dkt. 528 at 1)。地区法院解释说,非当事人除了提交“根据 21 U.S.C. § 853(n) 提出的第三方请愿书”或“根据《犯罪被害人权利法》('CVRA')提出的动议”外,没有资格提交任何文件,而 CVRA 仅适用于因被告实施联邦罪行而受到“直接且近因损害”的人。
(Dkt. 528 at 1 (引用 18 U.S.C. § 3771(e)(2)(A)))。地区法院指出,非当事人提交了不当的文件,其中包括 Chunk Chyi,他在“过去两周内几乎每天都在卷宗中提交信函”。
(Dkt. 528 at 2)。地区法院警告 Chyi,进一步“违反本命令或适用的法院规则”提交文件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无理取闹、无端困扰或骚扰,并可能导致提交人受到永久性的提交禁令。 ³ 在申请人提交暂缓执行动议时,宣判原定于 2026年4月27日。2026年4月23日,Torres 法官将宣判推迟至 2026年6月29日。(Dkt. 837)。 4
## 第 5 页
案件:25-2726,2026年4月24日,DktEntry:46.1,第 5 页(共 18 页)
(Dkt. 528 at 2)。
7. 2025年4月4日,地区法院发布了另一项涉及不当非当事人提交文件的命令。(Dkt. 596)。 地区法院指出,Chyi 和另一人继续违反法院前一天的命令,并认定 Chyi 是一名无端困扰的非当事人,他正在“公然违反法院命令,滥用公众进入法院的权利”。
(Dkt. 596)。因此,地区法院命令,Chyi 今后的任何提交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并且只有在法院认定该提交是符合适用法院规则、出于诚意且具有正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登记入卷”。
(Dkt. 596)。此外,在同一份命令中,法院还基于 2025年4月3日命令中陈述的理由,驳回了非当事人 Carolyn Sun 的动议。
(Dkt. 596)。 C. 职务执行令申请和紧急暂缓执行动议
8. 申请人已向本法院提交了职务执行令申请,并于近期提交了暂缓对 Guo 宣判的紧急动议,即上述“动议”。 本法院已下令对申请人 Chunk Chyi、Tony 和 Carolyn Sun 等人提交的职务执行令申请进行合并审理。
(参见,例如,No. 26-77, Dkt. 29 (下令将案号 26-77, 26-361, 26-441 等合并审理))。其余申请人 Ranyue Bai 提交的职务执行令申请已被驳回。 下文将详细描述职务执行令申请和相关动议。 5
## 第 6 页
案件:25-2726,2026年4月24日,DktEntry:46.1,第 6 页(共 18 页)
9. 关于 Ranyue Bai (25-2726):申请人 Ranyue Bai 于 2025年10月28日向本法院提交了职务执行令申请。(No. 25-2726, Dkt. 5)。 Bai 抱怨地区法院不允许他继续在该刑事案件的卷宗中提交无律师代表的材料。 关于未入卷的文件,Bai 试图声称政府和 Guo 的破产受托人“协同运作,对法院实施欺诈”。
(No. 25-2726, Dkt. 5 at 4; 同前, 附件 A-B)。Bai 断言,他的文件未被登记到刑事案件卷宗中违反了他根据《犯罪被害人权利法》(“CVRA”)享有的权利。
10. 2025年11月26日,本法院驳回了 Bai 的申请,“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获得令状的权利是明确且不容置疑的,且在这种情况下授予令状是适当的”。
(No. 25-2727, Dkt. 19)。本法院进一步指出,“鉴于地区法院收到了大量提交材料,我们相信法院将迅速处理,在地区法院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登记其提交材料的情况下,驳回申请人关于登记其提交材料的职务执行令申请,且不影响其再次申请”。 Bai 随后寻求许可提交一份补充职务执行令申请, 本法院同样予以驳回。(No. 25-2726, Dkt. 30)。授权令于 2026年1月21日发出。(No. 25-2726, Dkt. 30)。 6
## 第 7 页
案件:25-2726,2026年4月24日,DktEntry:46.1,第 7 页(共 18 页)
11. 尽管如此,Bai 仍继续向本法院提交大量文件。
(No. 25-2727, Dkt.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这些文件中包括 Bai 于 2026年4月20日提交的暂缓对 Guo 宣判的紧急动议 (No. 25-2726, Dkt. 43)。 在其紧急动议中,Bai 辩称他那份已被驳回的职务执行令申请在实体法上将会成功,因为他在地区法院的动议尚未被登记到地区法院的案卷中。
(No. 25-2726, Dkt. 43 at 4)。Bai 断言其动议提出了对宣判和充公的异议。
12. 关于 Chunk Chyi (26-77):申请人 Chunk Chyi 于 2026年1月13日向本法院提交了职务执行令申请。(No. 26-77, Dkt. 1)。 2026年4月18日,Chyi 提交了暂缓对 Guo 宣判的紧急动议。(No. 26-77, Dkt. 12)。 Chyi 主张,为了正确“计算损失、赔偿和准则增强项目”,需要暂缓执行。
(No. 26-77, Dkt. 12 at 1)。Chyi 表示,他对 Guo 和政府提交的宣判材料中提到的受害者人数或身份持有异议或疑虑。
(No. 26-77, Dkt. 12 at 2-6)。Chyi 还抱怨他的提交材料在登记到刑事案件卷宗之前须经过审查。 7
## 第 8 页
案件:25-2726,2026年4月24日,DktEntry:46.1,第 8 页(共 18 页)
13. 关于 Tony (26-361):申请人 Tony 于 2026年2月17日向本法院提交了职务执行令申请。(参见 No. 26-361, Dkt. 7)。 2026年4月18日,Tony 提交了暂缓对 Guo 宣判的紧急动议。(No. 26-361, Dkt. 18)。 Tony 似乎认为需要暂缓执行,因为他担心地区法院关于《美国量刑指南》下适用损失金额计算的记录。
(No. 26-361, Dkt. 18 at 2-5)。
14. 关于 Carolyn Sun (26-441):申请人 Carolyn Sun 于 2026年2月26日向本法院提交了职务执行令申请。2026年4月20日,Sun 提交了暂缓对 Guo 宣判的紧急动议。
(No. 26-441, Dkt. 23)。Sun 似乎主要抱怨她发送到“无律师代表接收单位”邮箱的文件未被登记到 Guo 的刑事案件卷宗中。
(No. 26-441, Dkt. 23)。Sun 寻求暂缓执行,以便将其提交材料纳入记录,包括任何“与充公相关的程序”。
(No. 26-441, Dkt. 23 at 9)。 论证 应驳回暂缓执行动议
15. 所有的动议均应被驳回。作为刑事案件的非当事人,申请人通常缺乏资格暂缓对一名刑事被告人的宣判,同样也缺乏资格对适用量刑指南计算等事项提出异议。 根据 CVRA,在申请人是 Guo 犯罪行为受害者的范围内,他们有权在宣判听证会上得到合理的陈述机会——而这一权利只有在宣判确实进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8
## 第 9 页
案件:25-2726,2026年4月24日,DktEntry:46.1,第 9 页(共 18 页) 他们也有权在地区法院提起动议以维护其在 CVRA 下的权利,但这并不延伸至可以无限制地提交与 CVRA 明确权利无关的法院文件的权利。 在申请人的关切涉及充公的范围内,这些关切尚未成熟,因为在对 Guo 宣判时不会发布最终充公令,相反,第三方对政府寻求最终充公令的特定财产的权利主张和利益,将通过宣判后的附属程序予以解决,在此期间,申请人及任何其他对充公财产主张利益的当事人将有机会在地区法院得到听证。 A. 适用法律
16. “暂缓执行不是一种权利,即使不暂缓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伤害。” Nken v. Holder, 556 U.S. 418, 433 (2009)。“相反,它是一种司法裁量的行使,其发布的正当性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 同上。 “请求暂缓的一方承担证明情况足以支撑行使该裁量权的举证责任。” 同上,433-34 页。
17. 本法院在决定是否在案结上诉期间准予暂缓执行命令时,会考虑四个因素: 9
## 第 10 页
案件:25-2726,2026年4月24日,DktEntry:46.1,第 10 页(共 18 页)
(1) 暂缓执行申请人是否已作出强有力的证明,表明其在实体法上极有可能成功;
(2) 如果不暂缓执行,申请人是否会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3) 发布暂缓执行是否会大幅损害程序中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4) 公众利益所在。 United States v. Grote, 961 F.3d 105, 122-23 (2d Cir. 2020)。前两个因素是“最关键的”。 Nken, 556 U.S. at 434。
18. 关于第一个因素,“实体法上的成功机会仅仅比微乎其微好一点是不够的”。 同上。在这里,申请人面临着巨大的障碍,因为他们必须证明极有可能获得职务执行令,而这是一种仅在“涉及司法权力篡夺或明显滥用裁量权的异常情况下”才准予的补救措施,因此应“谨慎”使用。 In re United States, 945 F.3d 616, 622-23 (2d Cir. 2019)。
19. 关于第二个因素,“仅仅展示某种不可挽回损害的可能性是不够的”。 Nken, 556 U.S. at 434-35。当政府是对方当事人时,第三和第四个“因素会合二为一”。同上。 at 435。“一个因素必须具备的程度随其他因素的强弱而变化;一个因素越强,对另一个因素的要求就越低。” S.E.C. v. Daspin, 557 F. App’x 46, 48 (2d Cir. 2014)。
20. 本法院以滥用裁量权为标准对拒绝暂缓执行的行为进行审查。Grote, 961 F.3d at 123。 10
## 第 11 页
11
B. 讨论
申请在实体法上不太可能成功
申请人未能证明他们极有可能展示出支持职务执行令的特殊情况。 作为刑事案件的非当事人,他们要求紧急暂缓一名个人刑事被告人在庭审定罪后已安排良久的宣判,且该被告人仍处于审前羁押状态,这种要求是毫无根据的。
首先,就申请人试图对量刑指南下损失金额计算相关问题提出异议,或质疑庭审证人可信度的行为而言,作为刑事案件的非当事人,他们没有资格这样做。 例如,Tony 提交的暂缓动议并未提出任何与 CVRA 相关的权利主张,而是挑战了用于计算 Guo 量刑指南范围的损失计算方法。
(No. 26-361, Dkt. 18)。第三方没有权利提出此类挑战。
就这些申请试图维护 CVRA 下受害者权利的范围而言,其主张缺乏依据。 首先,CVRA 下的权利仅在申请人是“因 Guo 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直接且近因损害”的人时才适用。
18 U.S.C. § 3771(e)。虽然申请人声称是在维护 CVRA 下的权利,但其申请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对政府识别受害者损失方法的攻击,且没有任何申请主张了因 Guo 的犯罪而导致的任何具体损失。
## 第 12 页
12
因此,目前尚不清楚申请人是否真的声称因 Guo 的犯罪而受损,或者他们是否实际上是作为 Guo 的持续支持者,试图挑战并拖延对 Guo 的起诉。
(参见 Dkt. 528 (Torres 法官指出“Chunk Chyi 已反复声明放弃受害者身份”));No. 26-441, Dkt. 1 at 14 (Carolyn Sun:“此前任何对 CVRA 的引用仅具有程序性质,并不反映对犯罪受害者身份的主张或承认。”)。
24. 其次,无论如何,申请人除了概括性的断言外,显然援引的 CVRA 唯一条款是“在地区法院涉及……宣判的任何公开程序中被合理听取的权利”。
18 U.S.C. § 3771(a)(4)。然而,该项权利只有在宣判程序实际发生且不被暂缓或进一步推迟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根据条款本身,§ 3771(a)(4) 并未授权受害者在卷宗中提交任何文件,而是允许犯罪受害者在某些公开程序中享有在法庭上被合理听取的权利。
25. 就申请人声称根据 CVRA 享有作为非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卷宗中就与案件相关的任何及所有问题提交材料的权利而言,申请人是错误的。 CVRA 没有规定此类权利,且申请人未指出任何法院承认过此类权利的案例。 毕竟,向任何非当事人(包括无律师代表的个人)授予此类全权登记权,在像本案这样涉及数千名潜在受害者的单一刑事案件中是特别不切实际的。
CVRA 确实授权受害者提起动议以维护 18 U.S.C. § 3771(a) 中规定的权利。
参见 United States v. Sullivan, 118 F.4th 170, 230 (2d Cir. 2024); 18 U.S.C. § 3771(c)。
## 第 13 页
13
但此类提交必须专门针对 CVRA 中规定的权利之一,而不是像申请人在此寻求的那样,试图泛泛地介入政府与被告之间关于指南争议及其他宣判争议。 此外,CVRA 明确承认:“如果法院发现犯罪受害者的数量使得授予本节 (a) 款所述的所有权利变得不切实际,法院应制定一个合理的程序来实施本章,且该程序不得过度复杂化或拖延诉讼进程。”
18 U.S.C. § 3771(d)(2)。地区法院已遵循了此类合理程序,申请人没有理由相信 Guo 的实际宣判程序会有所不同。 除其他事项外,为了符合涉及众多受害者的案件的惯常做法,政府(和 Guo)已收到并向地区法院提交了大量的受害者影响陈述书,供地区法院在 Guo 宣判前及宣判时考虑。
(Dkt. 832)。
26. 申请人之一 Chunk Chyi 受地区法院 2025年4月5日命令的约束,该命令禁止 Chyi 在地区法院进一步提交文件,除非地区法院“认定该提交是符合适用法院规则、出于诚意且具有正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Dkt. 596)。Chyi 主张该命令违反了 Moates v. Barkley, 147 F.3d 207, 208 (2d Cir. 1998),该案裁定地区法院“不得在未向当事人提供通知和陈述机会的情况下,依职权对当事人施加提交禁令”。 但 Chyi 忽视了地区法院在发布禁令前确实提供了通知。 具体而言,Torres 法官首先发布了一项命令,指出 Chyi 的大量提交是“不当的”,并且“可能被解释为对政府及被告罪行受害者的威胁或骚扰”。
## 第 14 页
14
(Dkt. 528)。因此,Torres 法官警告 Chyi,任何进一步的此类提交“可能被视为无理取闹、无端困扰或骚扰,并可能导致提交人受到永久性的提交禁令”。
(同上)。只有在 Chyi 罔顾该警告、多次提交额外的无理文件后,Torres 法官才发布了 Chyi 现在挑战的这项命令。 因此,记录显示 Torres 法官完全遵守了 Moates 案的要求,且仅在提供通知并给予 Chyi 回应机会后才禁止其提交。 当然,没有任何理由认定地区法院的合理反应达到了“涉及司法权力篡夺或明显滥用裁量权的异常情况”的程度,而这正是 Chyi 获得职务执行令救济所必需的。 In re United States, 945 F.3d 616, 622-23 (2d Cir. 2019)。
## 第 15 页
15
申请还提出了关于充公程序的申诉,但这些主张要么毫无依据,要么尚未成熟。 就申请人试图对针对 Guo 发布的任何充公令相关问题提出异议而言,他们没有资格这样做。 而就申请人试图对其所有权涉及的、政府寻求最终充公令的特定财产主张利益而言,他们可以在 Guo 宣判后进行的附属程序中提出。
21 U.S.C. § 853(n)。同样,就申请人试图根据 28 C.F.R. 第 9 部分提出充公财产减免请求而言,此类请求可以提交给司法部长,但仅在 (i) Guo 被宣判,(ii) 附属程序中的任何第三方主张已获裁定,以及 (iii) 最终充公令已发布之后才会被处理。 参见,例如,United States v. Romeo, 136 F.4th 372, 381 (2d Cir. 2025)。 因此,暂缓执行只会延误申请人——以及任何其他主张权利者——提出此类充公相关的权利主张。
若不暂缓执行,申请人不会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申请人也未能证明不可挽回的损害。 申请人不是 Guo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对 Guo 判处的刑罚不会对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害,无论是不可挽回的损害还是其他损害。 如上所述,在申请人寻求行使 CVRA 下被合理听取的权利的范围内,他们可以寻求在 Guo 的公开宣判程序中这样做——但这只有在 Guo 的宣判确实发生时才能实现。
就申请人试图根据 21 U.S.C. § 853(n) 对正在被充公的特定财产主张所有权的范围而言,
## 第 16 页
16
这些主张将在对 Guo 宣判后的附属程序中予以解决。 就申请人转而或同时寻求对充公财产提出减免请求的范围而言,此类请求同样将在对 Guo 宣判后予以解决。
3. 暂缓执行违背公众利益
31. 由本身并非受审对象的非当事人请求暂缓对 Guo 的宣判,绝不符合公众利益。 申请人没有法律权利或权力去挑战量刑指南的裁定,或者在刑事案件卷宗中随意提交他们选择的任何内容,而他们在充公资金中可能享有的利益只有在对 Guo 宣判后才能实现。 因此,暂缓执行将损害申请人在充公资金中可能享有的利益。 对于那些未寻求暂缓其宣判的众多 Guo 犯罪行为受害者来说也是如此,其中一些人提交了受害者影响陈述书或其他信函,反对迄今为止对 Guo 宣判的多次延期。
(例如,Dkt. 809 at 3-4)。记录证明,基于这少数几份最后时刻提出的附带申请而推迟宣判,将损害许多 Guo 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利益,他们已经为这一宣判等待了数年。 必须强调的是,Guo 在近两年前就被陪审团判定策划了一个大规模的、持续数年的、多层面的国际勒索犯罪组织。
## 第 17 页
17
Guo 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拥有“获得不受不合理延误的程序”的权利,包括对 Guo 的宣判。
18 U.S.C. § 3771(a)(7);另见 United States v. Bert, 814 F.3d 70, 83 (2d Cir. 2016)(“诚然,当刑事审判未能迅速起诉时,公众就是输家,正如那句格言所言:正义的延误就是正义的拒绝。”)。 本法院不应给予职务执行令这一非常规救济,更不应给予暂缓对一名在庭审中被判定策划了十亿美元欺诈案的刑事被告人宣判的非常规救济。
结论
3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的动议应予驳回。
日期:纽约州纽约市
2026年4月24日
谨此提交,
SEAN BUCKLEY
美国政府律师
根据 28 U.S.C. § 515 授予的权力行事
签署人:/s/ Micah F. Fergenson
Micah F. Fergenson
美国联邦助理检察官
(212) 637-2190
## 第 18 页
18
合规证明
根据《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 32(g) 条,下述律师特此证明,本反对书符合《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的字数限制要求。 根据准备本反对书所使用的文字处理系统的计量,本反对书共有 4,118 个单词。
SEAN BUCKLEY
美国政府律师
根据 28 U.S.C. § 515 授予的权力行事
签署人:/s/ MICAH F. FERGENSON
Micah F. Fergenson
美国联邦助理检察官
(212) 637-2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