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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这件事,乔治·里德先投了反对票,后来又在《独立宣言》上签了名。 1776年,特拉华代表团表决是否支持脱离英国。…
美国独立这件事,乔治·里德先投了反对票,后来又在《独立宣言》上签了名。
1776年,特拉华代表团表决是否支持脱离英国。 里德投反对票。 他的判断很清楚,美国还没有准备好,不该这么快把路走死。
但同一个代表团里,托马斯·麦基恩赞成。 凯撒·罗德尼赶到费城后,也投了赞成。 特拉华最终站到了独立这一边。
程序结束了。 共同决定形成了。 里德没有退到一旁说:这是你们的决定,出了事别算我头上。 他做了另一件事。
他在《独立宣言》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这不是签一张纪念纸。 那一刻,英国仍然是帝国,美国还只是叛乱中的殖民地。 这些签名,理论上都可以成为叛国证据。 签下去,就等于把自己的财产、名誉、家族和脖子,一起押上去。
最难得的地方就在这里。 他反对过。 他输了。 但程序给出了结果以后,他愿意为共同体的决定承担后果。
真正的制度人格,不是永远站在多数一边。 而是你在规则里输掉一票之后,仍然承认规则,承担结果,并把自己的名字押上去。
美国建国那代人厉害的地方,很多时候不在于他们从不分裂。 恰恰在于他们分裂之后,还知道怎么把一个共同决定扛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