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上诉 · 2Cir ECF 26-1626_dkt_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2Cir
案号
25-2726 / 26-361
类型
DOC

职务执行令(mandamus)申请——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Guo Wengui/Miles Guo)案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6-1626号 ECF #1(2026年6月12日立案,信函署期6月9日)。申请人“Anna”以第三方pro se身份,依据21 U.S.C. §853(n)、联邦刑事诉讼规则32.2(c)/49.1及全令状法(All Writs Act)请求二巡下令SDNY一审法院将其此前提交、屡遭拒绝登记的《传唤Luc Despins及喜马拉雅联盟/农场关键人员动议(主张853(n)权利)》(2026年5月22日提交)正式入卷并就实体问题作出裁决。申请人自称为G系列合法投资人,质疑检方“受害人/共谋人”二分归类框架及破产受托人Luc Despins未经完整举证的“另我”(alter ego)认定并据此没收其资金,并指控“凤凰农场”CEO 魏立宏向中国当局传输投资人信息、导致证人受胁迫作证。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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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626, 06/12/2026, DktEntry: 1.1, Page 1 of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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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ar-kct Date: June 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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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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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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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美国联邦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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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D Circuit(第二巡回区) 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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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申请调卷令/执行令状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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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人: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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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00118(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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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第二巡回区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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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函附上由 Anna——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00118(AT) 案中的 Pro Se(亲自出庭/无律师代表)请愿人——依据 21 U.S.C. § 853(n)、Fed. R. Crim. P.(联邦刑事诉讼规则)32.2(c)、Fed. R. Crim. P. 49.1 以及 28 U.S.C. § 1651(a) 提起的 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调卷令/执行令状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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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文件包括: AFFIDAVIT FOR PERMISSION IN FORMA PAUPERIS(以无力支付诉讼费当事人身份申请许可之宣誓书) 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调卷令/执行令状请愿书) 证物 A——《传唤 Luc Despins 以及 Himalaya Alliance(喜马拉雅联盟)与农场关键人员之动议;证据听证会,及主张 853(n) 权利、隐私权与声明》,于 5/22/2026 提交至 SDNY(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证物 B——5/22/26 动议已送交 SDNY 地区法院之凭据 证物 C——日期为 5/29/2026、请求地区法院登入案件卷宗(Docketing)之电子邮件凭据 证物 D——日期为 6/2/2026、请求地区法院登入案件卷宗之电子邮件凭据 证物 E——日期为 6/5/2026、向地区法院发出的“强制登入住卷动议”电子邮件请求之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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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交, …… 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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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626, 06/12/2026, DktEntry: 1.1, Page 2 of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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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已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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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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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Second Circuit 经办人:JUN 1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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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nna,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00118-1(AT) 案之第三方, 请愿人。 针对 SDNY 地区法院之调卷令/执行令状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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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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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有权依据《All-Writs Act(通用令状法)》28 U.S.C. § 1651(a) 签发调卷令/执行令状,因下级案件“属于本院之上诉管辖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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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卷令/执行令状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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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获得调卷令/执行令状救济之条件,请愿人必须证明: 1. 对该令状之签发拥有“明确且无可争议的”权利; 2. 行政或司法官员负有不具有自由裁量权的、纯事务性的作为义务;以及 3. 请愿人无其他适当的替代救济途径以获得所诉求的救济。 参见 In re Von Bulow, 828 F.2d 94, 98 (2d Cir. 1987);Cheney v. U.S. Dist. Court for Dist. of Columbia, 542 U.S. 367, 380-8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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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救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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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人系第三方,曾向地区法院提交《传唤 Luc Despins 以及 Himalaya Alliance 与农场关键人员之动议;证据听证会,及主张 853(n) 权利、隐私权与声明》,但地区法院压制请愿人的合法主张,并在请愿人多次请求后仍拒绝将其录入案卷。请愿人走投无路,谨此恭请本院签发令状,指示地区法院将请愿人的请愿书录入案件卷宗,并就相关实体法定问题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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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争议焦点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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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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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626, 06/12/2026, DktEntry: 1.1, Page 3 of 61 1) 请愿人是一名善意、无辜的投资者,合法地将毕生积蓄投资于 G-series(G系列)。这些资金目前被 DOJ(美国司法部)、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的 Chapter 11(第11章)破产受托人 Luc Despins,或 Himalaya Alliance 及各农场内部的关键领导人扣押或处于其推定羁押之下;至关重要的是,这些资产均未被被告 Kwok 保留,亦不在其羁押控制之下。因此,请愿人在法律上有权依据 21 U.S.C. § 853(n) 对涉案财产提起附随程序,以维护其受法律认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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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6年5月22日,请愿人通过美国邮政平信和电子邮件向地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动议。此后,尽管请愿人反复请求地区法院将该动议登入住卷,但该动议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说明的情况下被压制并未列入公开记录,正如本文件所附证物中的通信往来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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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 检方指定的受害者在法庭记录中明确作证称,他们未遭受可归责于被告的法律认可的损害或财务损失——检方的受害者分类框架(SDNY 案卷号 Doc. 511)反映了基本没收原则的系统性崩溃。检方不当构建了一个封闭的法律闭环,在此闭环中投资者要么被定性为受害者,要么被定性为同谋,完全没有为 853(n) 条款权利主张人留出任何程序机制。请愿人坚决拒绝这种有缺陷的分类法;政府不能通过强加法定外的标签于无辜第三方身上,来绕过 21 U.S.C. § 853(n) 所要求的强制性附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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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影响各方自身从根本上推翻了政府关于受害者的叙事。根据案卷 Doc. 834,表面的“受害者”中共有 1254 人正式声明,他们的财务损失并非源于被告的行为,而是政府破坏性的民事征收和非法占有性扣押的直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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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方所谓的“欺诈收益”实际上是 G系列投资者的合法资金——检方单方面将 G系列投资定性为“欺诈收益”(Doc 716-4),代表着联邦没收权力的不当扩张。根据第二巡回区既定的先例,政府不能简单地宣布整个合法第三方资金池为犯罪团伙的企业收益。请愿人坚持认为,根据 21 U.S.C. § 853(n),这种定性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且在结构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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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626, 06/12/2026, DktEntry: 1.1, Page 4 of 61 3) 政府的资产扣押完全建立在一个在法律上未经证明且未经验证的“alter ego(另一个人格/代持)”理论之上,该理论绕过了正式证据裁判的强制性要求——第11章破产受托人 Luc Despins 在从未满足严格的举证责任或获得法律要求的正式司法裁判的情况下,草率地对整个 G系列投资载体综合体适用了“另一个人格”定性。更严重的是,检方在本次刑事诉讼程序中采纳了受托人 Luc 未经裁判的“另一个人格”理论。这种未经授权的协同实际上使受托人和政府剥夺了请愿人的合法毕生积蓄,实现了与标准正当程序完全脱节的对第三方财产权的永久剥夺。由于该资产扣押完全基于未经诉讼的“另一个人格”假定而非具体、个别化的资金追踪,因此对这些资金的保留违反了联邦没收法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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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方系统性地免除了被告所谓同谋的责任,以豁免权换取针对被告的证词——本案异常的诉讼历史凸显了一种破坏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显失公平。检察官通过豁免那些目前实际占有超过 1 亿美元未被扣押投资者资金的当事人(Doc 834)来获取定罪,同时试图阻止无辜的第三方投资者依据 21 U.S.C. § 853(n) 主张附随权利。这种不寻常的执法立场——庇护实际占有资产的未被起诉人员,同时系统性地剥夺无辜权利主张人的诉讼渠道——对检方框架的结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凸显了未能保障涉案企业真正受害者的系统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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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涉案资产池背负着两种互斥定性但未获司法裁判的法律冲突(Case No. 26-361)——地区法院完全未处理这一关键的前置性问题,导致同一资产池上持续存在“双重定义”的悖论。当中国共产党(PRC)政府将 G系列资金归类为针对国家安全的非法政治基金时,检方却草率地将其贴上“欺诈收益”的标签。地区法院未能举行附随程序来裁判这一地缘政治与法律冲突,放弃了确定请愿人毕生积蓄真实法律地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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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626, 06/12/2026, DktEntry: 1.1, Page 5 of 61 6) 证人受胁迫与证据污染——应当开展附随程序以解决检方法律主张中的重大结构性缺陷:通过外国国家干预对证人证据造成的系统性污染。Phoenix Farm(凤凰农场)CEO Wei Li hong(魏丽红)未经授权向中共传输投资者记录,引发了针对国内投资者的一连串政治迫害。根据既定的正当程序原则,定罪或没收不能建立在中国大陆境内个人的证词之上,因为他们可能在国家暴力威胁下被迫做出虚假陈述,将自己在 G系列的投资定性为欺诈。请愿人有权获得证据听证会,以调查这种普遍存在的证人胁迫,并确定获得豁免的各农场领导层的真实监管效忠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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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令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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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令状法》赋予本院签发调卷令/执行令状的权力,以指示地区法院向所有各方(包括依据 21 U.S.C. § 853(n) 的第三方亲自出庭请愿人)将所有相关文件登入案卷。本院应当签发调卷令/执行令状,因为请愿人对该令状享有明确且无可争议的权利。请愿人没有其他替代救济途径。申请调卷令/执行令状是请愿人获得救济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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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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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请愿人谨此请求本院签发调卷令/执行令状,指示地区法院: 1. 立即将请愿人的动议提交并录入官方案件卷宗; 2. 授权并签发对相关关键人员出庭作证的传票;以及 3. 召开正式的附随证据听证会,正如 21 U.S.C. § 853(n) 明确规定的那样,以裁判请愿人在被扣押的 G系列投资资金中受法律认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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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人进一步请求本院审查这些极其反常的程序违规行为,行使其监督权力以纠正地区法院明显的自由裁量权滥用,并通过恢复请愿人基本的正当程序权利来维护联邦司法程序的系统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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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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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人谨此请求以公开遮蔽形式提交本请愿书,已对个人及财务数据进行遮蔽处理。随函提供一套已做遮蔽处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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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June 9", 2026 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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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626, 06/12/2026, DktEntry: 1.1, Page 6 of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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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se 1:23-cr-00118-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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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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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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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传唤 Luc Despins 以及 Himalaya Alliance 与农场关键人员之动议;证据听证会,及主张 853(n) 权利、隐私权与声明,由 Anna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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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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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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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HO WAN KWOK (A/K/A MILES GUO, MILES KWOK, WENGUI GUO AND BROTHER SEVEN)(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Miles Kwok、郭文贵及七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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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ette Wang(王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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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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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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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我叫 Anna,是一名 G系列投资者,亲自出庭向法院陈述我个人的经历以及与本案相关的围绕我投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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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背景——我是一名退休人员、一位母亲,并且是一名终生生活在共产主义中国的基督徒。我目睹了中共篡改圣经、禁止销售圣经,并要求中国人民崇拜共产党。他们告诉我们,虽然父母亲,但“爹亲娘亲不如共产党亲”。在经历了这种精神和思想上的压制之后,我致力于讲述关于该政权企图用共产党取代上帝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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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灭共运动——我参与灭共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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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共运动根植于我作为国家赞助的宗教与政治迫害受害者的终身经历。自2017年以来,我一直是Guo(郭文贵)先生的支持者,将他的运动视为揭露CCP(中共)侵犯人权行为的必要载体。2020年6月4日,我参与建立了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这是一个致力于推动中国和平转型走向民主且无中共未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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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断然拒绝DOJ(司法部)检察官将该组织定性为“邪教”的做法。此类标签不仅具有煽动性,而且在事实上脱离了中共被记录在案的暴行这一现实,例如对中国儿童强行活摘器官。我主张我的First Amendment(第一修正案)结社自由与宗教表达权利,坚称我对郭先生的支持是源于深刻的个人与精神信仰。为了将数以千计的全球投资者和活动人士贬为“邪教成员”,政府正在无视一个寻求从极权政权中获得解放的人群的正当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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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对G系列(G-series)的投资——我所进行的投资是支持自由中国这项结构化、全球性努力的一部分。郭先生设计并推广了一个由独立实体组成的生态系统:GTV(VOG)、Himalaya Alliance(喜马拉雅联盟)、Himalaya Farms(喜马拉雅农场)、G-Club、G-Fashion、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以及Himalaya Reserve(喜马拉雅储备)。每个实体均在其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合法设立,并由其自身的运营团队管理。我支持自由中国这一事业的承诺是切实的:在从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的近三年时间里,我从自己辛勤赚取的积蓄中进行了15笔单独的电汇,总额为……美元。通过合法的银行渠道和必要的中间人,我将这些资金导向了诸如VOG、Korean En-Dian Farm(韩国恩典农场)、New Zealand Farm(新西兰农场)、G-Club以及喜马拉雅交易所等实体。我还向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进行了捐款。这些资金是对我所信仰的运动和企业架构的投资;绝非供被告利用的“非法所得”,亦非被告混同的个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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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针对我的G系列投资所采取非法行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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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对G系列投资者的跨国金融审查——因我选择投资G系列而承受的痛苦、焦虑与折磨,是中共对全球金融实行极权控制的直接后果。中国政府将任何对G系列的投资均定为犯罪。我十分确信,如果我向银行披露我的电汇真实目的,交易将被立即终止,且我将面临严厉的国家报复。这种敌对环境迫使我依靠替代途径来保障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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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发生的一个令人心碎的案例中,我请求一位姓……的朋友使用他的商业账户,通过他的……为我转账约……美元至……。仅因这单次协助行为,银行便以“洗钱”和“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冻结了他的整个公司账户。他激烈地反抗这种不公,提起了诉讼和上诉,但两项均败诉。中国政府对他处以罚款,并威胁要将他判刑入狱。目睹一位仅因试图帮助我逃避金融审查的朋友走向财务崩溃,给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我使用中间人绝非企图误导任何金融机构;这是处于受压迫状态下的公民为了将资本转移至自由之地而可采用的唯一可行生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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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法院)案号26-361的背景下,Tony的申诉揭示了司法部检察官叙事中的一个深刻缺陷。District Court(地方法院)尚未回答一个关键问题:同一笔资金,何以既能被PRC(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定性为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反华政府”资金,又被美国政府坚称为只不过是“诈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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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双重定性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如果这些资金是独立公民为了抵御压迫政权而部署的财务盾牌,并导致了中国境内的冻结令与警方审讯,那么它就代表着为自由而冒风险的合法、辛勤赚取的资本。政府不能在采纳由中共金融封锁所制造的资产池规模的同时,默示认可该政权对其自身公民的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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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能解决这一矛盾,记录中对一项关键区分仍保持沉默。独立投资者注入G系列的资金是带着明确的反极权政治意图汇出的。将这些出于政治动机的资本投入视为标准的、统一的诈骗计划,就是无视了已被记录的现实,即这些资产被外国敌对势力视为武器化的异见,而非犯罪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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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部对FBI(联邦调查局)Special Agent(特别探员)Anthony Alecci的证词宣誓书(SDNY Doc. 716-4)的依赖,在法律上不足以证明对G系列资产进行全面没收的正当性。Alecci探员引用了18 U.S.C. § 981与§ 1956,将这些资金定性为电汇与银行诈骗的“所得”。然而,这种定性在法律层面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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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资本投入是出于善意目的进行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税后收入。根据第二巡回法院的“合并原则”,除非政府首先证明这些资金已是一项既遂犯罪的所得,否则政府不能将账户之间单纯的资金转移归类为“洗钱”。在此案中,政府未能证明所指控的诈骗行为与我的具体资产之间存在关联。此外,政府的诈骗理论遭到了“受害者”本人的驳斥;如Document 834所指出,绝大多数投资者明确拒绝政府关于他们遭受诈骗的主张,反而依据§ 853(n)主张其作为合法财产所有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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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cci探员的调查(SDNY Doc. 716-4)依赖于一个逻辑谬误:即根据18 U.S.C. § 1956(a)(1)(B)(i),交易的频繁程度自动等同于隐匿所得。事实上,我的投资从一开始就绝非“诈骗所得”。它们是用于G系列生态系统的合法投资。没收要求政府以优势证据证明存在犯罪“玷污”。在面对绝大多数否认“受害者”身份的成千上万名投资者(SDNY Doc 843)的情况下,在判决前就没收资产,政府已经构成了未经法定犯罪证明的民事征收。在合法成立的实体之间转移资金是标准的商业惯例,并非18 U.S.C. §§ 1343或1344项下的特定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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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受害者识别与归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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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拒绝受害者身份、拒绝依据CVRA(《犯罪受害者权利法》)行事、转而寻求依据21 U.S.C. § 853(n)确认独立的第三方财产权益的G系列投资者的立场来看,政府目前的受害者框架不仅是不一致的,而且在结构上是有缺陷的,在程序上是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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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受害者身份的选择性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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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DNY Doc 511中,政府对所谓的受害者群体采取了极其宽泛的定义。其陈述称,“一组人认识到了诈骗的实质,并认为被告故意欺骗了他们”,而“另一组人则不认为自己受到了诈骗(要么是因为他们参与了共谋,要么是因为他们被共谋所误导)。许多人现在认为政府非法扣押了他们的钱款。”在该表述下,政府的受害者理论宽泛到不仅涵盖自我认同的受害者,还涵盖了拒绝受害者标签并认为政府非法拿走其资金的投资者。然而,当这些相同或处境相似的投资者以程序上对抗的立场出现在法庭上时,政府的框架就发生了转变。在地区法院将量刑日期从2026年4月27日延期至2026年6月29日之后,政府对提交至第二巡回法院的4份紧急中止申请提出了反对意见:Ryan Bai(案号25-2726)、Tony(案号26-361)、Chunk Chyi(案号26-77)以及Carolyn Sun(案号26-441)。正如Chunk Chyi在第二巡回法院案号26-77(Dkt. 18)的回应文件中所反映的那样,即使在他明确援引《犯罪受害者权利法》并指明具体财产损失之后,政府仍然试图将他定性为单纯的“支持者”,而非有权获得实质性考虑的受害者。Chunk准确地指出了由此产生的扭曲:受害者认定似乎较少作为一项平等适用的法定保护来运作,而更多地作为一项实际上专属于那些拥有代理律师、程序杠杆或机构认可的人的特权。这种差距尤为悬殊,如该文件第3至4页所述,Chunk观察到某些有代理律师的HEX(喜马拉雅交易所)索赔人据称否认自己是“受害者”,但政府在对被告进行量刑时却将他们视为“受害者”。相比之下,明确主张损失并援引《犯罪受害者权利法》的Pro Se(自辩)请愿人,却遭到政府关于其受害者资格不足或其损失不应计算在内的抗辩。结合第8页所引用的记录,这种不一致性变得更加显著。在那里,Chunk提到了辩护律师在SDNY Document 843中提交的内容,报告称律师已收到1,254份“支持者声明”。根据政府自身在Document 511中的表述,此类个人本应属于不认为自己被骗、但其资金仍被计入更广泛受害者框架的人员类别。然而,这些个人并没有被政府当作受害者对待,而是实际上通过辩护律师得到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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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这些记录支持了一个令人不安的推论:在实践中,政府对“受害者”身份的认定似乎以一种优待高端代理的方式运作。那些拥有律师、机构结盟或程序杠杆的人,其立场可能会被纳入政府的量刑叙事中,但对于自辩个人,政府会根据政府认为合适的方式给他们贴上任何标签,有时完全违背这些自辩个人的意愿。这绝非对法定框架的中立适用。这是一个结构上具有选择性的体系,它将获得受害者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的途径,建立在诉讼立场而非法律权利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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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退出受害者身份的选择性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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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对4名自辩请愿人在第二巡回法院提交的紧急中止申请所作的反对中,这一矛盾变得更加昭然若揭。在那里,尽管其自身在Document 511中的定义十分宽泛,政府却实际上将这4名请愿人视为郭先生的支持者,而非属于其先前主张的更广泛受害者框架内的人员。我本人拒绝受害者身份,拒绝依据《犯罪受害者权利法》行事,并转而表明自己是G系列投资者和郭先生的支持者。从这一立场出发,政府将这4名自辩请愿人视为“支持者”的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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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深感不安。这表明,要摆脱政府默认的受害者定性并主张独立立场的唯一实际途径,就是在法庭上与政府正面交锋,并且必须具备不同寻常的诉讼程序运用能力和坚韧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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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政府框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如果只有极少数能力出众的诉讼当事人——例如 Ryan、Chunk、Tony、Carolyn 以及处境相似的请愿人——能够迫使政府停止将他们视为被动的“受害者”,转而承认他们为程序上独立的当事主体,那么政府的定性体系就根本没有作为中立的法律框架在运行。它的运作实质上是一个选择性的关卡把关机制。在实践中,当这种宽泛的受害者标签有利于政府关于损失数额和量刑的论述时,它将普通的 G 系列(G-series)投资者困在该标签之中;而除非他们具备非凡的诉讼能力,否则便剥夺了他们获得独立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的任何现实途径。这绝不是一个稳固的受害者认定框架。这是一个在程序上扭曲的结构,其风险在于剥夺普通投资者的正当程序权利、使其无法实质性适用 21 U.S.C. § 853(n),并剥夺他们在法律下的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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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所反映的不仅是政府行为的不一致,更是缺乏一条具有稳定性且切实可行的受害者定性规则。这一框架在支持政府认定的损失归属时便扩大范围将特定个人纳入为“受害者”,而在这些个人试图主张独立的程序性权利时又收缩范围将其排除在外。这证明政府的运作缺乏可识别的限制性原则。在实践和现实中,它切断了处境相似的投资者根据 21 U.S.C. § 853(n) 主张其权利的任何可预测或可通达的途径,进而不仅引发了关于公平性的严重关切,也引发了对该框架法律可行性的严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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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的推定欺诈:凭空捏造完全虚构的“另一个人格”资金池并污染审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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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J(美国司法部)检察官与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Chapter 11 Trustee)Luc Despins 存在一系列重大隐瞒行为,已构成对法院的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 on the courts)。政府与受托人 Luc 系统性地隐瞒了被扣押资金中包含大量来自独立投资者的未受污染合法资金这一事实,反而断然谎称公司资产的 100% 均为“犯罪所得”,以此策划了存在程序缺陷的记录,以迎合预设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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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精心谋划的隐瞒行为造成了三个毁灭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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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为捏造“另一个人格”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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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和政府绕过了法定的资金穿透追踪(tracing)要求,捏造了一套涵盖一切的笼统“另一个人格”(alter ego)理论。由于隐瞒了我所投入的合法真实资金,以及处境相似的投资者所投入的数亿美元资金的存在,政府与受托人 Luc 诱导破产法院和地区法院确立了一个范围过宽的没收财产池。他们实质上将具有独立信托义务的各个独立法人实体混为一谈、化为一个单一体,在追缴犯罪所得的幌子下查扣无辜第三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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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正当程序权利的结构性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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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构全盘公司欺诈的单一论调,政府与受托人 Luc 在审判开始之前便实质上压制了第三方依据 21 U.S.C. § 853(n) 享有的法定权利。他们向地区法院提交了一份经过精心剪裁且未受质证的记录,从而确保任何随后的附属诉讼程序都被当作附带的行政琐事对待,而非针对优先法定所有权所进行的强制性对抗式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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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陪审团事实认定职能的污染与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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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错误定性直接延伸至刑事审判中,从根本上污染了审判记录。政府将资金进出量巨大的银行账户统一作为“欺诈账户”出示,同时蓄意隐瞒未受污染的投资者合法资金的大规模注入,从而呈现了扭曲的财务全貌。这种重大扭曲污染了陪审团的判断,营造出全面犯罪的假象,剥夺了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并使陪审团无法获得准确评估犯罪故意所需的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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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的破产受托人与联邦检察官对司法机关负有绝对的真实陈述义务(duty of candor)。当他们积极漠视投资者资金独立、清白的来源以人为夸大没收财产池时,他们所犯的不仅是错误;他们是在实施破坏整个司法体系公信力的推定欺诈。本法院必须介入,以制止这份虚构记录的最终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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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唤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的 Luc Despins 及喜马拉雅联盟与农场核心领导人员并举行证据听证会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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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谨此请求本法院下达命令,向 Luc Despins(普衡律师事务所,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以及喜马拉雅联盟(Himalaya Alliance)和农场(Farms)的核心领导人员发出传票,其中包括 Wei Lihong(魏丽红)、Zhang Yongbing(张永兵)、Ha-En、Cosmos、Guo Shuai(郭帅)、Xia Qidong(夏奇东)、William Je(余建明)和 Wang Xuebing(王雪冰)。我进一步请求举行证据听证会,以调查投资者数据可能遭受泄露的情况以及 G 系列投资者由此面临的跨国镇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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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丽红(又名 Sarah Wei、木兰),原亚利桑那凤凰城农场 CEO,负责 VOG(Voice of Guo)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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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发出传票的依据:我主张魏丽红作为受托人,负责处理我电汇至 VOG/GTV 的美元投资款。该投资要求披露我高度敏感的个人身份信息(P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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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泄密与跨国镇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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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审讯——在将资金和个人身份信息转移给魏丽红后,我先后三次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国家安全部(MSS)和当地警方的单独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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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经授权披露我的数据:在这些审讯过程中,中国官员明确表示我否认投资是没有用的,因为魏丽红已经提供了一份“反政府”的 GTV/VOG 投资者名单,我的名字就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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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持续的骚扰:由于这种背叛行为的直接后果,我目前仍处于国家监视之下,行动受到限制,旅行期间须向当地警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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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发出传票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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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到魏背叛的投资者是否受到中共(CCP)的系统性强迫,从而向 FBI(美国联邦调查局)作虚假报案称自己被被告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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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司法部目前用于计算量刑和没收指南所依据的受害者书面陈述(第 833 号文件),是否是在外国极权政权意图破坏 G 系列生态系统的极端胁迫下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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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传票强制魏出庭作证,对于维护这些司法程序的严肃公正性至关重要。严格要求魏出庭作证,是为了揭露对投资者数据的严重泄露事件,该事件直接影响到政府刑事案件及没收财产池的公信力。另一个问题是,魏是否从一开始就是伪装成反共斗士的中共特工?喜马拉雅联盟和农场的关键领导人中究竟有多少是潜伏的中共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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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本案诉讼程序严肃公正性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指使的秘密外国行为体可能扮演的角色。有必要举行证据听证会,以调查 G 系列领导层内部的核心人物——特别是魏以及喜马拉雅联盟和农场内部的其他重要领导人——是否充当了外国势力的未注册代理人,违反了 18 U.S.C. § 951 以及《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22 U.S.C. § 611 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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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和情报机构已有案卷记录表明,中国共产党惯常利用“受控反对派”(controlled opposition)和深度潜伏人员渗透海外异见团体、攫取专有数据并操纵美国国内的法律程序。公司“投资者名单”突然未经授权泄露给中国安全机关,引发了重大的法律和事实问题:Sarah Wei 是否自这些项目启动伊始就作为中国国家机构伪装的棋子在活动,旨在从内部破坏该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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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联盟领导层结构中多名潜伏的中共特工的潜在暴露,直接威胁到底层刑事和没收记录的有效性。如果关键组织人物是隐藏的外国国家资产,那么他们与司法部达成的配合协议、他们对公司资产的管理以及他们与联邦调查局的互动就不能被认定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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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动目标将与中国的地缘政治目标完全一致:即策划 G 系列生态系统的崩溃,确保异见人士的资金被冻结和没收,并操纵美国司法资源以最终实现对政治对手的国际金融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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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仍存在实质性且未查明的风险——即控制底层资金的公司领导层可能一直在秘密执行敌对外国政府指令——的情况下,法院绝不能允许最终确定没收财产池。严格要求进行证据开示和交叉质询,以揭露这些核心人员的真实从属关系,并保护美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免受外国政府的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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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aul Hastings LLP 的 Luc Despins,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破产财产的第 11 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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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传票的依据:作为法院指定的受托人,Luc Despins 已控制了 G 系列投资者的大额投资款,包括我电汇至 G-Club 的美元款项。受托人 Luc 对法院负有信托义务,须准确报告破产财产的性质。然而,将我的 G-Club 资金定性为被告人的个人财产,是对公司真实情况的重大失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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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缺乏事实关联性:我向 G-Club 进行了真实的资本出资,而 G-Club 是一个依法成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身独立的运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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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另一个人格”的误导:受托人 Luc 主张 G-Club 仅仅是被告人的“另一个人格”,以此为其将第三方资本吞并入破产财产池的行为进行辩解。这一宽泛的结论是在没有对我合法资金进行个别化追踪分析的情况下,提交给破产法院和刑事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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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法院的推定欺诈:受托人 Luc 和司法部检察官未向法院披露被扣押资金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包含来自独立投资者的未受污染合法资金,反而声称资产的 100% 均为“犯罪所得”,从而制造了存在程序缺陷的记录,为没收目的凭空捏造了郭先生的另一个人格资产池,并污染了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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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Luc 已使破产财产蒙受了数百万美元的行政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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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未能提供一份将被告的个人资产与我的投资区分开来的透明且逐项列明的账目。在未允许我就追踪我的投资一事对 Trustee Luc(受托人吕克)进行交叉质询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终局裁定,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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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Zhang Yongbing(张勇兵),一名 Illinois(伊利诺伊州)的移民律师,曾受聘代表我的利益以追回我投资于 VOG 的资金。他被政府指定为被告的“共谋者”(文件 388)。在被告被捕后,张律师多次出现在 Himalaya Alliance(喜马拉雅联盟)的直播中。据称,张律师代表了众多同样投资于 G 系列项目的中国政治庇护寻求者。据称,张律师在为郭先生的法律辩护筛选证人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据称,张律师阻止了某些能够证明郭先生无罪的关键证人代表郭先生出庭作证,例如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法院)第 26-361 号案件中的索赔人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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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签发理由:关于我 VOG 资产的返还与羁押/保管状况存在重大出入。记录在案的事实表明,众多提起独立索赔的同类投资者已经成功收回了他们的资金。然而,我的资金仍未获返还,亦未有账目说明。有必要签发传票强令律师提供正式账目,以确定我资产目前的法律地位、所在地点及羁押/保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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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谨提请本法院注意一项破坏底层审理记录完整性的恶劣程序及宪法瑕疵。如文件 388 所载,Attorney Zhang Yongbing(张勇兵律师)被检察官明确指定为被告的未受起诉共谋者。尽管存在这一正式指定,Department of Justice(司法部,DOJ)却未能阻止该“共谋者”参与并筛选被告潜在的法律辩护证人。这一令人震惊的矛盾在记录中引入了两项致命的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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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辩护阵营的结构性渗透及无法补救的利益冲突 根据 Sixth Amendment(第六修正案),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无利益冲突的律师辩护以及不受干预的私密辩护策略。通过允许一名被政府官方视为犯罪共谋者的人士(张律师)担任被告审判证人的把关人,辩护阵营遭到了结构性渗透。张律师存在绝对且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作为一名试图避免自身被起诉的被点名共谋者,其首要动因是自保并配合控方的定性叙事,而非协助制定强有力的辩护方案或查找未受污染的投资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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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检方对证人筛选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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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能自相矛盾。检察官不能在官方法院备案文件中将一名律师定性为犯罪共谋者以摧毁其信誉,同时又允许该律师控制、审查和过滤辩方可用的证人。这种安排实际上让控方在辩护体系内部拥有了一名代理人,使得受保护的共谋者能够压制或阻拦来自独立投资者的关键证言,而这些证人本可证明 G 系列资金具有合法性且未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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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未受起诉的共谋者监督或影响辩方证人的筛选,构成了对抗制诉讼程序的严重颠覆。这表明存在着蓄意控制案情叙事、净化审判记录并剥夺被告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精心策划。对张律师干预辩方证人池的范围进行全面的证据质证调查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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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a-En(河恩)与 Cosmos,两人均为前韩国恩典农场首席执行官;ACA Capital(ACA资本)的 William Je(余建明);Xia Qidong(又名长岛哥、长岛、夏奇东),前喜马拉雅联盟主席、Mountain Spice Farm(山顶香雀农场)首席执行官;Guo Shuai(郭帅,草根小哥),喜马拉雅联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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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0 年,我向韩国恩典农场借贷项目电汇了美元。河恩称,喜马拉雅联盟派来的首席执行官 Cosmos 拿走了这笔款项。但在 2022 年,联盟负责人郭帅(草根小哥)公开发表声明,指控 Cosmos 团队实施了欺诈,并且他正在起诉 Cosmos 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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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签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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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政府文件 273 中,司法部检察官声称 ACA Capital 收受了 1.3 亿美元的农场借贷资金。ACA Capital 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实体,与被告、被告家族或其家族信托之间均不存在任何法律、财务或家族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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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文件 804 中,被告陈述称,多位独立的喜马拉雅联盟首席执行官及其他人员羁押并占有约 1 亿美元的资金,其中包括农场借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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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签发传票以强令上述人员进行宣誓作证并出具财务记录,以阐明农场借贷资产的真实羁押/保管状况及所有权归属。我旨在揭露控方逻辑中的一项根本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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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追踪的落空:如果 1.3 亿美元的农场借贷资金是由 ACA Capital、其他单独的高管(喜马拉雅联盟各首席执行官)或其他人持有,政府便无法履行其法定义证责任,以证明这些资金构成被告的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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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为捏造的“RICO 犯罪企业”:通过将 ACA Capital 和联盟首席执行官的独立财务行为盲目归咎于被告,司法部检察官捏造了一个虚构的 RICO(《反勒索与受贿组织法》)资产池。他们在未执行第二巡回法院 United States v. Banco Cafetero Panama, 797 F.2d 1154 (2d Cir. 1986) 案所要求的强制性逐项追踪的情况下,将包括我自身出资在内的独立第三方公司资本转化为一个集中的“犯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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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录证明被告对涉案的 1 亿美元资金缺乏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情况下,法院绝不能允许政府根据 RICO 没收裁定扣押整个公司生态系统。必须向 ACA Capital 及喜马拉雅联盟领导层签发传票,以强令其提供透明的账目说明,并制止这种对没收资产池的不合宪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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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ang Xuebing(或作 Wang Xuebin,王雪冰),New Zealand Farm(新西兰农场)首席执行官兼喜马拉雅联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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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冰的证言对于解决本次没收程序中的一项核心事实争议至关重要:即 G 系列农场借贷资金究竟是被告的“另一个自我”,还是完全由独立的区域运营者所控制、操纵和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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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具体交易历史为独立第三方管理及潜在的自私交易提供了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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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资金出资: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我直接向新西兰农场借贷项目进行了一系列总额达美元的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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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程序违规:在王先生的直接下属(Wen Xiao,文晓)的指示下,我被要求签署一份空白的农场借贷合同,特别是被告知省去日期和金额,仅留下我的签名(作为物证附于本文件后)。这一高度违规的程序确保了合同从未被王雪冰正当签署或会签,致使我的资金完全处于无保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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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逮捕后的单方修改:被告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被捕。数月后,即 2023 年,在被告处于联邦羁押且完全无法出席任何公司实体活动的情况下,王雪冰执行了一份单方合同延期文件(作为物证附于本文件后),在未经我同意或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农场借贷的到期期限延长了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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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没收案依赖于被告对所有进账的投资者资金保持不受限制的支配与控制这一理论。王先生的行为完全推翻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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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的支配权:王雪冰在被告被捕后能够单方面变更财务合同并截留我的资金这一事实,确凿地证明了被告并不占有或控制这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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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潜在的侵占行为:根据 Fed. R. Crim. P. 32.2(c)(《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条),我有权查明我资产目前的所在地点与羁押/保管状况。王先生的欺诈手段强烈表明,当地领导层意图将农场借贷项目资金转为己用,这完全独立于被告被指控的任何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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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西兰的一名独立运营者正在积极变更合同并扣留资金时,政府在法律上不能将我的资产作为被告的财产予以没收。严格有必要签发传票强令王雪冰说明我资金的确切所在地点,并揭露政府“另一个自我”没收论调中的致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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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案目前的证据记录存在根本性缺陷,因为它依赖于在隐瞒真相方面具有极深财务和法律利益的人士所作的未经审查的陈述。如文件 388 所确立,William Je、Xia Qidong、Wei Lihong(Sarah Wei,魏丽红)以及张勇兵律师等人均是被告被指定的共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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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夏、魏、张三人已与司法部达成了暂缓/免予起诉、配合或豁免协议。作为指控被告不法行为并支持政府叙事的交换,这些人免受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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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没收和刑事指控叙事中的结构性缺陷立足于三个关键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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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保护的各方才是资产的真正羁押/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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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政府基于宽泛的“另一个自我”理论系统性地将 100% 的财务责任归咎于被告,但书证表明,正是这些未受起诉的共谋者行使了自主控制权,并积极扣留了我的资本,包括由魏丽红经手、后由张勇兵经手的投资于 VOG 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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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武器化的胁迫与证人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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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向管理 G 系列实体日常交易的实际运营领导者授予豁免权,政府变相激励了这些行为人将合法的第三方出资错误定性为“欺诈所得”。这种安排使得这些共谋者得以推卸刑事责任,同时掩护自身免于对失踪的投资者资金提供账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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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举行 Rule 32.2(c)(第 32.2(c)条)附随听证会的绝对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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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不应被检察官与自利的共谋者之间的行政协议所规避。为确定被扣押财产的真实“受污染性”及其最终处置,必须正式传唤上述人员出庭。我有法定权利在强制性证据听证会上对这些证人进行严格的交叉质询,以查明其缺失财产的下落,并揭露没收资产池的人为捏造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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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述理由,我谨请求本法院撤销过早作出的没收决定,并将本案发回重审并下达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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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所请求的传票并立即召集全面的附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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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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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谨请求本法院作出裁定,准予以下救济: 1. 确认法定所有权:根据 21 U.S.C. § 853(n),正式确认我对向 G-Series(G 系列)实体投入的所有已记录资本出资享有作为优先、善意所有人的诉讼资格及财产权利; 2. 签发传票: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签发证人出庭传票及提交证据传票,强制以下关键证人出庭并提交记录: o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o Wei Lihong(魏丽红,又名 Sarah Wei),Arizona Phoenix Farm(亚利桑那凤凰农场)前首席执行官 o Attorney Zhang Yongbing(张勇兵律师),投资者索赔法律代表 o Wang Xuebing(王雪冰),New Zealand(新西兰)首席执行官 o Guo Shuai(郭帅)、Ha-En(哈恩)及 Cosmos(喜马拉雅农场联盟)领导层人员 o William Je(余建明),ACA Capital(阿波罗智慧资产管理); 3. 举行证据听证会: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召集全面的附属证据听证会,以准确认定可追溯的没收资产池的真实规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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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23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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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额外的衡平法救济:准予本法院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及防止对法院构成推定欺诈所必需、公正且妥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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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9.1 条提出的隐私/封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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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谨请求以公开遮盖版形式提交本动议(遮盖姓名、地址、电子邮件、电话、财务数据,并封存我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地址、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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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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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谨在此声明,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据我所知所信,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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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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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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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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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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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证明于2026年5月21日将本文件提交至: 法院亲自诉讼案件受理窗口(Pro Se Intake)以供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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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ProSe@nysd.uscourts.gov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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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美国邮政寄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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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rk of Court(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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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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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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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纽约南区分部(US Attorney's Office SDNY): • ryan.finkel@usdoj.gov(Ryan Finkel,美国助理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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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stin.horton@usdoj.gov • micah.fergenson@usdoj.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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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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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24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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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sarafa@sarafalaw.com • jdratel@dratellewis.com • jkaley@doa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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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证据目录:个人身份证件、投资凭证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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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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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Anna 正楷打印姓名: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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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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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25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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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证据清单 1) 个人身份证件 2) 投资摘要 3) 投资凭证 - 19页 4) 冻结朋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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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张勇兵律师就获得VOG退款事宜签署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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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韩国恩典农场事宜 7) 新西兰农场借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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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26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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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普通护照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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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27 页,共 61 页 日期 从本人账户 汇入账户 经由第三方/中间人 金额(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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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本人账户,富国银行 通过张勇兵律师代理的VOG总计 渣打银行,本人账户 农协银行,美元 向韩国恩典农场/哈恩/Cosmos汇款总计 美元 中国建设银行,本人账户 人民币汇率@1:7 建设银行,本人账户 人民币汇率@1:7 中国建设银行,本人账户 人民币汇率@1:7 中国建设银行,本人账户 人民币汇率@1:7 中国农业银行,本人账户 人民币汇率@1:7 人民币 美元 中国建设银行,本人账户 人民币 中国建设银行,本人账户 人民币 换算为人民币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本人账户 人民币 中国建设银行,本人账户 人民币 向G-CLUBS汇款总计 美元 2023年4月18日 中国农业银行 美元 向喜美元(用于购买喜币)汇款总计 全部投资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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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28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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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详情 账户 款项 迷你子账户 美元现汇 0.00美元(手续费) 0.00美元(电报费) 国际支出金额 美元 汇款状态 受理成功 收款方名称 收款账户 SWIFT/B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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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名称 WELLS FARGO BANK, N.A(富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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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29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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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 交易类型:汇出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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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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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报案号 客户姓名 交易结果:交易成功 出证金额 成交汇率 收款方姓名:THING 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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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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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币种:美元 费用承担方式: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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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邮电费: 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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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时间 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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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30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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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需的短信验证码为 转入账户居民 收款, 产生的金额 USD。切勿 将验证码告知他人!请警惕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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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切勿向陌生人转账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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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UI已防止第三方应用读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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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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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验证码 尊敬的客户,您 本次海外电汇申请(序列号 已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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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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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 尊敬的客户,您 本次海外电汇交易(序列号 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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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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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前 您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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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31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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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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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期 记账日期 收入/支出 金额 余额 交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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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转账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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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32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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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A (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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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702,721,373韩币(柒亿零贰佰柒拾贰万壹仟叁佰柒拾叁韩元) 韩币交予联盟委托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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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菅團(温暖姐姐) 2. 成先钠(西朝鲜) 3. 王環皓(至暗时刻) 地点:首尔特别市道林洞216-2 查验并交付完成 2021.04.05 委托人签字 付款人签字 收款人签字 1. 成先钠 2. 张丽 3. 主環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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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33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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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 建设银行 交易时间 交易地点/附言 跨行转出 对方账户 记账日 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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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34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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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转出 交易账户 交易时间 跨行转出 交易地点/附言 对方账户 记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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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35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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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转出 ¥ 00 交易账户 交易时间 交易地点/附言 跨行转出 对方账户 记账日 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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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36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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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转出 交易账户 交易时间 交易地点/附言 跨行转出 对方账户 记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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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37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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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 向他行账户转账 交易渠道 手机银行 转账金额 大写金额 凭证号 收款方 户名 账号 收款银行 付款方 户名 电子回单专用章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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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38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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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39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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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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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40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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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转出 ¥ 交易账户 建设银行 交易时间 交易地点/附言 对方账户 记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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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41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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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42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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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交易类型 向他行账户转账 交易渠道 手机银行 转账金额 大写金额 凭证号 收款方 户名 账号 收款银行 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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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43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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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收款人 付款人 收款人 收款账户 收款银行 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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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44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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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转出 交易账户 交易时间 交易地点/附言 对方账户 记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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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45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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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付款账户 收款人 收款账户 收款银行 转账金额 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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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46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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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47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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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 活期账户取款凭条及对外汇款申请书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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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吾等声明本人/吾等非属当地个人、公司法人或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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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留存联 授权从本人/吾等第2710800号账户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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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48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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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美元汇率是 加上汇款手续费 今天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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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需要: 款项最慢后天会到,您到时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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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49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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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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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二审,主要是针对刑期和罚款金额两个部分,金额问题不大,最主要刑期减轻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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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6-1626,2026年6月12日,案卷分录:1.1,第 50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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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密特权保护并予以保密 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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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同意与 Law Offices of Yongbing Zhang(张勇兵律师事务所,即 ZYB & Associates LLC,或“本所”)就从公平基金(Fair Fund)管理人处获取资产分配事宜签署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将提供以下服务: 2. a. 代表我向 GTV Media Group Fair Fund(GTV传媒集团公平基金)提交索赔申请表及支持性文件; b. 尽力从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第 3-20537 号文件项下设立的 GTV Fair Fund(GTV公平基金,即“公平基金”)中为我争取获得相应比例的 GTV 传媒集团投资资金分配; c. 若本所的努力为我争取到了成功且有利的分配款项,将该笔从公平基金获取的分配款存入本所的客户信托账户(信托账户); d. 将该笔获取的分配款保存在本所的客户信托账户中,直至我授权从该信托账户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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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予受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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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未被聘请处理以下事项: 1) 就您在 GTV 股票或数字资产中的权利向任何当事方提起诉讼;2) 通过在市场上进行投资或向其他当事方提供贷款来增加您收回的投资价值,该等事项超出本所的专业范围;以及 3) 与本委托事项无关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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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律师费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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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按我所申请的分配退款金额的 1% 支付律师费,当前金额为 $ 美元,但在代理过程中可能会有所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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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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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 United States(美国)State of Illinois(伊利诺伊州)法律管辖。签署本协议即表明,我授予美国伊利诺伊州库克县的联邦或州法院对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享有专属管辖权。 同意人: 日期: 同意人: Yongbing Zhang(张勇兵)代表 ZYB & Associates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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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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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6-1626,06/12/2026,案卷记录项:1.1,第 51 页,共 61 页 [图像/中文手写及扫描文本残片,部分内容模糊及残缺] NBllttJJ~fill(ftftfffJ.»lftl,f>llf)V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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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6-1626,06/12/2026,案卷记录项:1.1,第 52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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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0日 • ~ffi/J\lf 2022/4/1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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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6-1626,06/12/2026,案卷记录项:1.1,第 53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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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和日期都先空著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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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6-1626,06/12/2026,案卷记录项:1.1,第 54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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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8月1日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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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出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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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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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借款人 Y~tol.-1td [文本模糊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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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6-1626,06/12/2026,案卷记录项:1.1,第 55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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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6-1626,06/12/2026,案卷记录项:1.1,第 56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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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Pro Se Filing(本人诉讼立案处) 日期: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 中午12:04 主题:重要信息,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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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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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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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本人诉讼立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非美国破产法院。) 本人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如符合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将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并显示在 ECF(电子案卷系统)案卷中(参见下方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文件且该文件被接收立案,您无需再向法院递交纸质副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供,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起诉状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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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费用要求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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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规费之前,不会对您的起诉状进行审查。 款项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案卷编号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如通过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您的付款必须附上案卷编号,您可通过拨打 (212) 805-0175 获取该编号。 如果您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卷编号还将通过格式裁定书邮寄至您在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案卷编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付款,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用并希望请求法院减免立案费用,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份 in forma pauperis(以赤贫者身份诉讼)的申请书。 通过电子邮件在既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供,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电子邮件及随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卷编号、立案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文件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补充说明、问题或其他信息将不予考虑;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补充往来函件将不予考虑。 对于任何提交,若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出现在 ECF 案卷上,即表示其未达到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若属此类情况,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文件:(a) 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将您的文件寄至下方列出的相应法院大楼;或 (b) 于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亲自将您的文件递交至下方列出的相应法院大楼;或 (c) 在非工作时间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 500 Pearl Street, NY, NY 法院大楼的法院夜间投递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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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大楼 本人诉讼立案处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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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6-1626,06/12/2026,案卷记录项:1.1,第 57 页,共 61 页 Anna ( ) 案卷记录状态 案件编号 #1-23-cr-118(AT) 我想了解我于 2026年5月22日 提交文件的案卷记录状态——如果存在尚未满足的立案记录要求,请告知。 谢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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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 G系列投资人 中国 ------- 转发邮件 ------- 发件人:• 日期: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 中午12:09 主题:Fw: 重要信息,请查阅 " ------- 转发邮件 ------- 发件人:Pro Se Filing(本人诉讼立案处) 日期: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 中午12:04 主题:重要信息,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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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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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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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本人诉讼立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非美国破产法院。) 本人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如符合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将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并显示在 ECF 案卷中(参见下方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文件且该文件被接收立案,您无需再向法院递交纸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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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6-1626,06/12/2026,案卷记录项:1.1,第 58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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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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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收件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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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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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本人诉讼立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非美国破产法院。) 本人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如符合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将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并显示在 ECF 案卷中(参见下方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文件且该文件被接收立案,您无需再向法院递交纸质副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供,大小不得超过 12 兆字节; • 起诉状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 立案费用要求及说明: •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规费之前,不会对您的起诉状进行审查。 • 款项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案卷编号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如通过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附上案卷编号,您可通过拨打 (212) 805-0175 获取该编号。 • 如果您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卷编号还将通过格式裁定书邮寄至您在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案卷编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付款,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用并希望请求法院减免立案费用,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份以 in forma pauperis(赤贫者身份)诉讼的申请书。 通过电子邮件在既有案件中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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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6-1626,06/12/2026,案卷记录项:1.1,第 59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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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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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收件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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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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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本人诉讼立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非美国破产法院。) 本人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如符合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将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并显示在 ECF 案卷中(参见下方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文件且该文件被接收立案,您无需再向法院递交纸质副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供,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状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 立案费用要求及说明: •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规费之前,不会对您的起诉状进行审查。 • 款项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案卷编号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如通过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附上案卷编号,您可通过拨打 (212) 805-0175 获取该编号。 • 如果您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卷编号还将通过格式裁定书邮寄至您在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案卷编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付款,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用并希望请求法院减免立案费用,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份以 in forma pauperis(赤贫者身份)诉讼的申请书。 通过电子邮件在既有案件中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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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6-1626,06/12/2026,案卷记录项:1.1,第 60 页,共 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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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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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签名人 Anna ,在接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声明,就申诉人所知所信,前述内容均属真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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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送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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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证明,于 2026年6月9日,申诉人已将本 Writ of Mandamus(履行职责令申请书)文件提交给以下各方: 通过美国邮政(USPS): The Hon. Analisa Torres(阿纳丽莎·托雷斯法官),SDNY District Court(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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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han Re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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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DNY(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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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Federal Plaza, 37th Floor New York, NY 1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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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通过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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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 • msarafa@sarafalaw.com • jdratel@dratellewis.com • jkaley@doarlaw.com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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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6-1626,06/12/2026,案卷记录项:1.1,第 61 页,共 61 页 [美国邮政快递/挂号信标签及追踪收据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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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目的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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