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093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093
类型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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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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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ing Chi Ngok 申请延长对第2004条规则调查传票答复期限动议的第二份合意裁定

2022年10月13日,Hing Chi Ngok(“Ngok”)提交了《申请延长对第2004条规则调查传票答复期限的动议》(“动议”)。参见文件编号 963。法院命令第11章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受托人”)在2022年10月21日下午5:00或之前提交对该动议的答复。作为对动议答复的替代,2022年10月24日,受托人与 Ngok 以及 Greenwich Land, LLC(“Greenwich Land”,并与 Ngok 合称为“答辩人”)提交了一份合意裁定(“第一份合意裁定”)。2 双方当事人现提交本第二份合意裁定(“第二份合意裁定”),对第一份合意裁定按本文所述进行补充和修改。

约定事实

受托人与答辩人(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达成约定(“约定事实”):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个人债务人”)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 债务人”)。受托人和 Genever BVI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

2 本文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沿用第一份合意裁定中所载的定义。

A. 第一份合意裁定规定,除其他事项外:

• 答辩人同意在2022年11月8日或之前提交所有响应其各自传票的文件;

• 双方当事人同意 Ngok 的宣誓录供将于2022年11月14日进行;以及

• 答辩人同意在2022年11月21日之前不做出任何出售其控制下的任何财产(包括格林威治住所)的努力,亦不出售该等财产。

B. 在2022年11月8日或之前(即法院第一份合意裁定规定的文件提供截止日期),Ngok 为响应其传票总共提供了五份文件,Greenwich Land 为响应其传票总共提供了两份文件。

C. 答辩人于2022年11月8日告知受托人,其知悉自身拥有更多响应性文件,但 Greenwich Land 的副总裁 Max Krasner 已于2022年11月5日告知答辩人律师其正在辞职。答辩人律师告知受托人律师,其正在等待 Krasner 先生协助答辩人提供答辩人剩余的文件。

D. 为应对 Krasner 先生的辞职,答辩人已请求额外时间以补充其文件的提供。

E. 受托人已通知答辩人,其要求答辩人对响应性文件的提供必须在 Ngok 的宣誓录供之前完成。

F. 答辩人已向受托人陈述并保证,其目前无意出售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塔科尼克路373号的房产(“格林威治住所”),且答辩人或任何其他人目前均未将格林威治住所进行营销、广告或挂牌出售。

第二份合意裁定:

双方当事人约定并同意,且法院特此命令如下:

1. 本文采纳约定事实作为本第二份合意裁定的依据。

2. 答辩人应在2022年11月18日或之前提供所有响应其各自传票的文件。

3. Ngok 的宣誓录供应于2022年12月6日进行,地点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为官方记录和笔录之目的,宣誓录供现场将由受托人提供一名官方、独立的第三方翻译人员。允许 Ngok 的律师携带 Ngok 的翻译人员出席宣誓录供,前提是该翻译人员在宣誓录供进行期间且在正式记录过程中不得与证人交流,同意受保护令约束,并同意不在记录中发表声明。尽管有前述规定,若 Ngok 的翻译人员认为翻译不当,将获准向 Ngok 的律师提出意见。

4. 答辩人在2022年12月16日之前不得做出任何出售其控制下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格林威治住所)的努力,亦不得出售该等财产。

5. 若出现未遵守本第二份合意裁定的情况,受托人可通过动议(“藐视法庭救济动议”)向法院寻求救济,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做出藐视法庭认定、判给律师费或其他制裁或救济,以及强制执行传票的命令。任何藐视法庭救济动议均应在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审理,或在法院日程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安排听证。

6. 若答辩人及时遵守本第二份合意裁定,本第二份裁定应被视为取代第一份合意裁定。若答辩人未能及时遵守本第二份合意裁定,受托人可在任何藐视法庭救济动议中,就答辩人未遵守第一份合意裁定和第二份合意裁定的情况一并寻求救济。

日期:2022年11月14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确认并同意:

Hing Chi Ngok 与 Greenwich Land LLC
签署人:/s/ Evan S. Goldstein Evan S. Goldstein,代理律师 第11章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代理律师
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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