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140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40
- 类型
- EXHIBIT
全文
- 1. 附上作为附件 A 的该物业法定描述。 - 2. 选择适用于您事实情况的第 5 条版本。 - 3. 在第 5 条适用版本中规定的时限届满后,对本宣誓书进行登记。
依据《Connecticut General Statutes(康涅狄格州普通法典)》第 49-13a 条作出的宣誓书
- 1. 下述签署人经正式宣誓,声明其年满十八周岁,并理解宣誓的含义。
- 2. 本宣誓书涉及位于 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市)、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被称为 73-75 Hallett Street 的特定物业(下称“该物业”),该物业更具体的描述见所附并构成本文一部分的附件 A,且根据一份日期为 1975年1月7日、登记于第 1528 卷第 170 页的抵押权转让书,转让予 Doris Perkins(多丽丝·珀金斯)及 William Perkins(威廉·珀金斯)。
- 3. 该物业受制于一份日期为 1977年12月21日、登记于 Bridgeport Land Records(布里奇波特土地登记簿)第 1575 卷第 1112 页的抵押(下称“该抵押”)。
- 4. 下述签署人实际占有该物业。
- 5. 该抵押中限定的完全履行其条件的期限已于 [空白](下称“履行日期”)届满。自履行日期起已过去二十(20)年以上,抵押权持有人未依据《Connecticut General Statutes》第 49-13a(b) 条在土地登记簿上提交通知,且据下述签署人所知,自履行日期起,下述签署人及下述签署人的所有前手均对该物业保持不受干扰的占有。
该抵押未披露票据或债务的应付时间,亦未披露完全履行抵押条件的期限。自该抵押登记起已过去四十(40)年以上,抵押权持有人未依据《Connecticut General Statutes》第 49-13a(b) 条在土地登记簿上提交通知,且据下述签署人所知,自该抵押登记起,下述签署人及下述签署人的所有前手均对该物业保持不受干扰的占有。
5. 该抵押中限定的完全履行其条件的期限已于 [空白](下称“履行日期”)届满。自抵押权持有人依据《Connecticut General Statutes》第 49-13a(b) 条在土地登记簿上提交通知之日起已过去十(10)年以上,且据下述签署人所知,自履行日期起,下述签署人及下述签署人的所有前手均对该物业保持不受干扰的占有。
5. 该抵押未披露票据或债务的应付时间,亦未披露完全履行抵押条件的期限。自抵押权持有人依据《Connecticut General Statutes》第 49-13a(b) 条在土地登记簿上提交通知之日起已过去十(10)年以上,且据下述签署人所知,自该抵押登记起,下述签署人及下述签署人的所有前手均对该物业保持不受干扰的占有。
正楷打印姓名:
于 20[空白] 年 [空白] 月 [空白] 日在我面前宣誓并签署
北界:临 Hamilton Street,68.41 英尺,或多或少;
东界:临 Hallett Street,55 英尺,或多或少;
南界:临现为或曾为 Jane Tedesco(简·特德斯科)所有的土地,69.16 英尺,或多或少;
西界:临现为或曾为 Jane Tedesco 所有的土地,88.77 英尺,或多或少。
上述宗地的东界线与南界线形成 89° 16' 20" 的夹角,西北界以及上述宗地的北界线与西界线在东南侧形成 66° 47' 40" 的夹角。
上述宗地亦被称为 73-75 Hallett Street。
受制于前述 City of 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市)可能确立的区划法规和/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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