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57-1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57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FED. R. BANKR. P. 2014(a)(《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2014(a)条)作出的 IRVE J. GOLDMAN(欧文·J·高德曼)声明书
我,Irve J. Goldman(欧文·J·高德曼),经正式宣誓,作证并陈述如下:
1. 我是 Pullman & Comley, LLC(“P&C”)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所主要办事处设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市主街850号(850 Main Street, Bridgeport, Connecticut)。我作出本宣誓书,旨在支持法院作出一项裁定/命令,授权本所受聘担任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法律顾问。
2. 据我经正当调查后所知及确信,除本声明书所披露者外,我本人、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任何成员或合作律师均未在业务上代表债务人、其债权人、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各自的律师和会计师、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破产受托人)或美国破产受托人办公室雇用的任何人,亦与上述各方无任何关联。
3. P&C 维护一个计算机数据库(下称“数据库”),其中除其他内容外,包含 P&C 目前及过往所有客户的姓名/名称。我已安排将以下所有姓名/名称提交至数据库进行核对:(a) 债务人;(b) 委员会成员 Rui Ma(马蕊)、Ning Ye(叶宁)及 Samuel Dan Nunberg(萨缪尔·丹·农伯格);(d) 债务人前20大无担保债权人名单上的债权人及其破产申报表附表 F(Schedule F)中的债权人;(e)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以及 (f) 以下潜在利害关系方或对立各方:(i)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ii) Hing Ch Ngok(岳庆芝,债务人之妻);(iii) Qiang Guo(郭强,债务人之子);(iv) Mei Gui(郭美,债务人之女);(v)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梅夫人号”Lady May 的据称所有者);(vi) Bravo Luck Limited(雪梨荷兰酒店公寓 Sherry-Netherland apartment 的据称最终所有者);(vii) Lamp Capital LLC(债务人律师聘用定金之100万美元贷款提供方);以及 (viii) Genever Holdings LLC((a)至(f)项合称“潜在利害关系方”)。
1 债务人已知姓名/别名包括: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 Ho Wan Kwok(郭文贵)。
4. P&C 与各潜在利害关系方无任何关系或关联,且据我所知,与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人亦无任何关系或关联,但 P&C 曾接洽债务人的一名单一无担保债权人并同意代表该债权人,其目的仅限于提交债权证明。2
5. 鉴于 P&C 法律业务领域的广泛性与多样性,其可能在过去曾代表、并可能在目前或将来在与本第11章案件无关的事项中代表债务人的一名或多名债权人。反之,P&C 可能在过去曾代表、或可能在目前或将来代表与债务人的一名或多名无担保债权人存在对立利益的当事方,但仅限于与本第11章案件无关或将来无关的事项。
2 根据 11 U.S.C. § 1103(b),“代表与委员会所代表的同一类别的债权人中的一名或多名,其本身不应构成对对立利益的代表。”因此,P&C 认为其可以在本案中继续代表一名无担保债权人,同时代表委员会,因为据信这样做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尽管如此,P&C 声明其可能会将该单一债权人转介给其他律师。
6. 基于前述情况,就我根据目前所获信息能够确定的范围而言,P&C:(i) 未代表与这些案件存在对立利益的任何其他实体,符合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 1103(b) 的要求;(ii) 在拟受聘处理的事项中未代表与债务人或破产财团对立的利益;且 (iii) 属于《破产法典》§ 101(14) 所定义的“无利害关系人”,因为其:(a) 不是任何债务人的债权人、股权证券持有人或内部人,(b) 在债务人提交第11章申请之日前两年内,不是且未曾担任债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且 (c) 未因与债务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关联或在其中的利益,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拥有与破产财团或任何类别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对立的利益。
7. P&C 将根据《破产法典》§§ 330 和 331、F.R. Bankr. P.(《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Rule 2016 以及本法院规则 Rule 2014-1 向法院申请报酬。
8. 除《破产法典》§ 504(b)(1) 允许的情况外,P&C 既未向任何其他人分享、亦未同意向任何其他人分享在这些案件中获得的报酬。
根据 28 U.S.C. § 1746,我声明在接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上述陈述真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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