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25-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25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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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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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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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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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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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案件编号: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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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ory A. Coleman(格雷戈里·A·科尔曼)支持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请求作出准许聘用并留聘 Gregory A. Coleman 担任欺诈调查顾问的命令的申请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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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Gregory A. Coleman(格雷戈里·A·科尔曼),根据 28 U.S.C. § 1746 作出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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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 Coleman Worldwide Advisors LLC(“CWA”)公司的负责人,我创立该公司旨在提供(除其他外)与揭露金融犯罪和金融骗局相关的调查、咨询及其他服务。其主要邮寄地址为 P.O. Box 2839, New York, New York 10008-2839。我获得授权提交本《支持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请求作出准许并批准自 2022年5月3日 起聘用 Gregory A. Coleman 担任欺诈调查顾问的命令的申请的声明》(以下简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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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我所能查明的情况而言,除本声明可能载明的内容外,我本人、我的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任何雇员均与债务人、其债权人或本案中的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或他们各自的律师和会计师、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或美国受托人办公室雇用的任何人员无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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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以下列姓名/名称为人所知: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迈尔斯·郭);Miles Kwok(迈尔斯·郭);以及 Ho Wan Kwok(郭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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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理解《破产规则》第 2014 条规定,根据第 1103 条提出的聘用申请必须披露与债务人、其破产财产、专业人士以及受托人办公室的所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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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已在我的客户数据库中针对下列所有姓名/名称进行了利益冲突核查,以排查可能需要披露的关联:(a) 债务人;(b) 委员会成员 Rui Ma(马蕊)、Ning Ye(叶宁)和 Samuel Dan Nunberg(塞缪尔·丹·农伯格);(d) 债务人前 20 大无担保债权人名单以及其破产财产明细表附表 D 和附表 F 上的债权人;(e)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以及 (f) 下列潜在利害关系方或对立利害关系方:(i)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ii) Hing Chi Ngok(岳庆芝,债务人之妻);(iii) Qiang Guo(郭强,债务人之子);(iv) Mei Gui(郭美,债务人之女);(v)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Lady May 游艇的主张所有权人);(vi) Bravo Luck Limited(Sherry-Netherland 公寓的主张最终所有权人);(vii) Lamp Capital LLC(为债务人律师聘用费定金提供 100 万美元贷款的提供方);以及 (viii) Genever Holdings LLC((a) 至 (f) 统称“潜在利害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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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本人及 CWA 与潜在利害关系方均无任何关系或关联,且据我所知,与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人亦无任何关系或关联,并且在其他方面亦未在本案中遇到我本人与该实体之间存在实际冲突的债务人债权人或利害关系方。如果在这些程序进行期间的任何时候,我得知任何可能引起冲突的代理情况,我将迅速向法院和美国受托人提交一份修正声明,指明并具体说明此类卷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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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之前的一年期间内,我本人及 CWA 均未收到来自债务人或委员会的任何预付聘用费,亦未收到任何款项,我们也没有收到任何付款承诺。除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破产财产外,未从任何来源支付或承诺支付任何报酬。除按照《破产法典》的规定外,CWA 或我本人,或其任何顾问或律师,均未收到关于与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报酬的任何承诺。CWA 和我本人均未与任何其他实体达成任何协议以与该实体分享我们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收到的任何报酬,但在我或 CWA 在本案中提供服务时可能使用的雇员和其他人员之间进行分配的情况除外。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任何代表)目前和将来均不对我代表委员会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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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打算如《申请》中所述,根据本法院的批准,并在遵守《破产法典》适用条款和本法院命令的前提下,按小时收费率申请与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专业服务报酬,外加偿还我实际产生的必要自付费用和其他收费。我的小时收费率为 500.00 美元,我为本次聘用可能使用的其他人员的费率不超过该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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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述小时收费率会进行定期调整以反映经济和其他状况。在本案中实施本声明中所列费率的任何增加之前,我将向本法院提交一份补充声明,并提前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通知债务人、美国受托人和委员会。该补充声明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a)(3)(F) 条解释所请求提高费率的依据,并说明委员会是否已同意提高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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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除上述费用外,我还将就我与本次留聘所设想的事项相关的合理发生的全部实付费用开具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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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知悉委员会将单独寻求留聘 Dundon Advisers, Inc.(“Dundon”)担任其财务顾问,并声明我将尽合理的善意努力并与 Dundon 进行沟通以避免任何服务重叠,且我不会就参与协调两位委员会顾问之间的服务分工所花费的时间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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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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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Gregory A. Coleman Gregory A. Coleman(格雷戈里·A·科尔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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