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69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699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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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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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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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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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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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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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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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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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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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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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提交拟议命令通知及要求举行听证会或案件状态会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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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并与受托人合称“各方”)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经由下列签署律师,遵照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举行的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上的指示,就以下事项:(i)《第11章受托人请求发出说明理由命令,要求说明为何债务人……因未遵守强制遵守规则2004传票的命令而不应被认定藐视法庭并因此受到制裁的动议》[案卷编号1453](以下简称“OSC动议”);及(ii)债务人请求对部分准许强制遵守规则2004传票动议的命令予以有限暂缓执行的动议[案卷编号1649](以下简称“暂缓执行动议”,并与OSC动议合称“该等动议”),现提交其拟议命令,附后作为附件A(以下简称“受托人拟议命令”),并谨请求举行听证会或案件状态会议,以解决受托人拟议命令与债务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拟议命令(以下简称“债务人拟议命令”,并与受托人拟议命令合称“拟议命令”)之间的分歧。2 受托人进一步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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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限于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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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听证会以来,各方已就延后审理该等动议的协商一致拟议命令进行会商。各方的讨论富有成效,但未能就拟议命令的形式达成完全共识。因此,各方已提交各自相互竞争的拟议命令。附后作为附件B的修订对比稿反映了两项提议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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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这些差异主要涉及:债务人是否将被要求向刑事法院申请许可,以允许其向受托人披露政府在刑事案件中向其提供的材料(以下简称“披露材料”);或者,债务人是否仅需询问政府是否愿意向受托人提供披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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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托人的立场是,一旦债务人获得披露材料的占有,债务人即(i)有积极义务依照其在本第11章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和披露义务向受托人提供该等材料;以及(ii)必须请求对刑事案件中的任何保护令作出适当修改,并向刑事法院申请许可,以便与受托人共享披露材料。债务人仅仅要求政府向受托人作出披露并不足够,因为政府(不同于债务人)并无义务依照本院的规则和命令或以其他方式向受托人提供任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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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债务人获准与受托人共享披露材料,其提供该等材料不会涉及其第五修正案权利,或任何其他特权或保护,因为政府已拥有披露材料。基于听证会上讨论的所有理由及各方就该等动议提交的书面意见,不得将第五修正案保护适用于政府已经占有的文件,包括基于“既成结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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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中使用但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受托人拟议命令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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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拟议命令之间的另一项差异是,受托人在其拟议命令中作为附件列入了一份具体请求清单,该清单涉及受托人的规则2004传票要求作为处于债务人控制范围内的文件提供者的特定实体和个人。受托人要求债务人就每一项具体请求主张其第五修正案保护,以确保债务人的答复具有足够的具体性。受托人理解,债务人并不在概念上反对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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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受托人请求就该等动议和拟议命令进一步举行听证会或案件状态会议,以解决各方立场之间的分歧。由于债务人就其刑事案件中将要作出的保护令形式向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文件须于2023年4月28日前提交,受托人谨请求在4月28日前通过 Zoom 安排该等听证会或案件状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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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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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4月24日 LUC A. DESPINS,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11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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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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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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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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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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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pro hac 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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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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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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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ram E. Luft(阿夫拉姆·E·卢夫特)(pro hac vice)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pro hac 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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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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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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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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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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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等人, :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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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合并管理 x 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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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前述文件已于2023年4月24日使用本院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档案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各方可通过CM/ECF系统查阅说明理由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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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4月24日 LUC A. DESP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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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11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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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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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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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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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限于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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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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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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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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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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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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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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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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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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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第11章受托人请求发出说明理由命令的动议[案卷编号1453];及(II)债务人请求对部分准许强制遵守规则2004传票动议的命令予以有限暂缓执行的动议[案卷编号1649]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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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i)《第11章受托人请求发出说明理由命令,要求说明为何债务人……因未遵守强制遵守规则2004传票的命令而不应被认定藐视法庭并因此受到制裁的动议》[案卷编号1453](以下简称“OSC动议”);及(ii)债务人请求对部分准许强制遵守规则2004传票动议的命令予以有限暂缓执行的动议[案卷编号1649](以下简称“暂缓执行动议”,并与OSC动议合称“该等动议”),且本院已认定:本院根据28 U.S.C. §§ 157和1334对审理该等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根据28 U.S.C. § 157(b),其中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事项;根据28 U.S.C. §§ 1408和1409,本院为适当审判地;在具体情形下已就该动议发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并且,基于2023年4月20日听证会上记录在案的理由,并基于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与债务人 Ho Wan Kwok(以下简称“债务人”)的协议,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据此命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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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限于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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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应通过其特别刑事辩护律师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立即请求负责债务人刑事起诉的纽约南区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s(联邦助理检察官)(以下简称“政府”),包括在必要时向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以下简称“刑事法院”)提交动议以修改任何现有保护令,向受托人提供政府就标题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诉 Ho Wan Kwok,23 CR 118 (AT)(以下简称“刑事程序”)的刑事程序中向债务人作出披露时提供给债务人的文件和材料(以下简称“披露材料”)。作为该请求的一部分,债务人应将本命令告知政府和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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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根据本命令第1段所承担的义务,在债务人及时提出第1段所列请求并采取为回应政府和/或刑事法院就该请求提出的任何问题或指示而可能合理必要的进一步行动后,即告履行。受托人理解并承认,政府可能拒绝该请求,或以其他方式拒绝受托人接收披露材料,及/或刑事法院可能不允许所请求的披露。债务人应立即将政府或刑事法院对所请求披露作出的任何答复或提出的任何异议告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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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i)将予以保密;(ii)仅可向受托人及其律师和债务人的特别律师披露;以及(iii)除本院及其工作人员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包括第11章案件中的任何利害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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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债务人拟就受托人于2022年8月向债务人发出的现有传票,以及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的强制遵守该传票的命令[案卷编号1353],主张其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享有的权利,债务人应当就受托人提出的每项具体请求以具体化方式主张该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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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免生疑,受托人保留其依据本院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就 Ho Wan Kwok(郭文贵)进行《规则》第 2004 条审查之申请的命令 [Docket No. 757] 对债务人进行证言录取的权利;债务人就此及更一般而言保留其所有权利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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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院保留管辖权以执行本命令,且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受托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寻求修改本命令或寻求与本命令有关的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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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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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A. Manning 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证据附件 B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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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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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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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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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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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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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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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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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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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 关于以下事项的命令:(I) 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的要求说明理由的动议 [Docket No. 1453];以及 (II) 债务人提出的对部分准许强制遵守《规则》第 2004 条传票之动议的命令的有限中止动议 [Docket No.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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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i) 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说明理由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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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应因未遵守强制遵守《规则》第 2004 条传票的命令而被认定藐视法庭,并因该等行为受到制裁 [Docket No. 1453](“要求说明理由动议”);以及 (ii) 债务人提出的对部分准许强制遵守《规则》第 2004 条传票之动议的命令的有限中止动议 [Docket No. 1649](“中止动议”,与要求说明理由动议合称“动议”);且本院已认定其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对该等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其中所请求的救济依据 28 U.S.C. § 157(b) 属于核心事项;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院为适当审判地;鉴于在具体情形下已就该动议发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发出任何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并且,基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听证会上记录在案的理由,以及基于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与债务人 Ho Wan Kwok(“债务人”)达成的协议,经适当审议并显示存在充分理由,现命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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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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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应通过其特别刑事辩护律师 Brown Rudnick LLP,立即向负责对债务人进行刑事起诉的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助理(“政府”)提出请求,必要时包括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或之前请求修改政府拟议的保护令,并向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法院”)提出动议,以修改其可能已作出的任何现有保护令,以便向受托人提供政府在题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Ho Wan Kwok, 23 CR 118 (AT)(“刑事程序”)的刑事程序中,作为政府向债务人进行开示的一部分而向债务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披露材料”)。作为该等请求的一部分,债务人应将本命令告知政府和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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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根据本命令第 1 段所承担的义务,于债务人及时作出第 1 段所载请求,并采取为回应政府和/或刑事法院就该请求提出的任何问题或指示而可能合理必要的进一步行动时,即告履行完毕。受托人理解并确认,政府可能拒绝该请求,或以其他方式拒绝受托人获得披露材料,和/或刑事法院可能不准许所请求的披露。债务人应立即将政府或刑事法院就所请求披露作出的任何答复或提出的任何异议通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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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i) 应予保密;(ii) 仅可向受托人及其律师和债务人的特别律师披露;以及 (iii) 除本院及其工作人员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包括第 11 章案件中的任何利害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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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债务人获得准许与受托人分享证据开示材料的范围内,债务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全部证据开示材料,且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受托人提交任何证据开示材料(该等材料已由政府持有),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或任何其他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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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证据开示材料外,如债务人拟针对受托人于 2022 年 8 月向债务人发出的现有传票,以及本院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作出的强制遵守该传票的命令 [Docket No. 1353],主张其依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享有的权利,债务人应于本命令录入后七 (7) 日内,就作为证据附件 A 附于本命令的受托人所提出的每一项具体请求,以具体化的方式作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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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免生疑,受托人保留其依据本院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就 Ho Wan Kwok 进行《规则》第 2004 条审查之申请的命令 [Docket No. 757] 对债务人进行证言录取的权利;债务人就此及更一般而言保留其所有权利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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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院保留管辖权以执行本命令,且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受托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寻求修改本命令或寻求与本命令有关的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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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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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A. Manning 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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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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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 2004 条传票中所列关联实体及关联个人相关的对债务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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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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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述您对丹尼尔·波达斯基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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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Jason Miller(杰森·米勒)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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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述您对杰森·米勒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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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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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述您对史蒂夫·班农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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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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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述您对卡琳·迈斯特雷洛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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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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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述您对梅丽莎·弗朗西斯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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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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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述您对威廉·格茨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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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rethusa Forsyth(阿瑞苏莎·福赛思)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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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陈述您对阿瑞苏莎·福赛思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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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lenn Mellor(格伦·梅勒)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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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陈述您对格伦·梅勒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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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库里奥)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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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陈述您对詹妮弗·默库里奥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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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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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陈述您对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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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韩春光)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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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陈述您对韩春光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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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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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陈述您对屈国姣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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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uo Lijie(郭丽杰,又名郭丽杰)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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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陈述您对郭丽杰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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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Zhang Wei(张伟,又名张伟)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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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陈述您对张伟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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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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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陈述您对魏丽红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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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郝海东)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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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陈述您对郝海东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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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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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陈述您对罗斯·海内迈耶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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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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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陈述您对马克斯·克拉斯纳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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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Kyle Bass(凯尔·巴斯)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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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陈述您对凯尔·巴斯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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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Ya Li(李娅,又名李娅)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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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陈述您对李娅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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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王定刚)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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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陈述您对王定刚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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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n Hong(安红,又名安红)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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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陈述您对安红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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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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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陈述您对王雁平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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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Fiona Yu(菲奥娜·于)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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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陈述您对菲奥娜·于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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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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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陈述您对余建明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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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Yaz Qingua(亚兹·青瓜)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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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陈述您对亚兹·青瓜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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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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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陈述您对姜云浮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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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7 Nod Hill LLC(7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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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陈述您对7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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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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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陈述您对AAGV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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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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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陈述您对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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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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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陈述您对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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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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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陈述您对AI集团控股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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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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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陈述您对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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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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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陈述您对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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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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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陈述您对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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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信托服务股份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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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陈述您对阿尔卑斯信托服务股份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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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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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陈述您对安东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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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资产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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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陈述您对中资资产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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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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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陈述您对吉祥海岸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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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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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陈述您对北京盘古投资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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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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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陈述您对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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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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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陈述您对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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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顶峰控股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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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陈述您对北京顶峰控股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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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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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陈述您对好运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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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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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陈述您对BSA战略基金I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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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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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陈述您对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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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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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陈述您对创新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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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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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陈述您对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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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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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陈述您对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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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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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陈述您对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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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盈利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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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陈述您对东方盈利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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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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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陈述您对精英环球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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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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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陈述您对帝国增长控股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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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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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陈述您对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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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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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陈述您对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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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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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陈述您对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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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ETTR USA(GETTR美国)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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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陈述您对GETTR美国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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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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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陈述您对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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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FNY, Inc.(GFNY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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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陈述您对GFNY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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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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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陈述您对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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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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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陈述您对GNews媒体集团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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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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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陈述您对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享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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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提交由您控制且由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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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陈述你对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控制权。 127.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Guo Media(郭媒体)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28.陈述你对 Guo Media 拥有控制权。 129.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30.陈述你对 GTV Media Group, Inc. 拥有控制权。 131.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32.陈述你对 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 拥有控制权。 133.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Head Win Group Limited(海德温集团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34.陈述你对 Head Win Group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35.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Henan Yuda(河南裕达)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36.陈述你对 Henan Yuda 拥有控制权。 137.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38.陈述你对 Himalaya Embassy 拥有控制权。 139.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40.陈述你对 Himalaya Federal Reserve 拥有控制权。 141.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42.陈述你对 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 拥有控制权。 143.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44.陈述你对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拥有控制权。 145.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46.陈述你对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47.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益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48.陈述你对 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49.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50.陈述你对 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51.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52.陈述你对 Insight Phoenix Fund 拥有控制权。 153.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54.陈述你对 Lamp Capital LLC 拥有控制权。 155.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56.陈述你对 Leading Shine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57.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58.陈述你对 Leading Shine NY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59.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Long Gate Limited(朗盖特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60.陈述你对 Long Gate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61.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新大亨投资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62.陈述你对 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63.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亦称NFSC)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64.陈述你对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 拥有控制权。 165.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诺布尔名望环球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66.陈述你对 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67.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罗西艾克米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68.陈述你对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69.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70.陈述你对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 拥有控制权。 171.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72.陈述你对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 拥有控制权。 173.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74.陈述你对 Rule of Law Fund 拥有控制权。 175.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76.陈述你对 Rule of Law Society 拥有控制权。 177.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78.陈述你对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 拥有控制权。 179.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G-Translators PTY LTD(G-译员私人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80.陈述你对 G-Translators PTY LTD 拥有控制权。 181.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82.陈述你对 Saraca Media Group, Inc. 拥有控制权。 183.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84.陈述你对 Shiny Ace Ltd 拥有控制权。 185.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86.陈述你对 Shiny Times Holdings Ltd 拥有控制权。 187.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宪章投资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88.陈述你对 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89.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氏律师事务所)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90.陈述你对 Stevenson, Wong & Co. 拥有控制权。 191.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92.陈述你对 Voice of Guo Media, Inc. 拥有控制权。 193.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Well Origin Ltd(惠源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94.陈述你对 Well Origin Ltd 拥有控制权。 195.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96.陈述你对 World Century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97.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环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198.陈述你对 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199.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200.陈述你对 Whitecroft Shore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201.提交由你控制且由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保管或持有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202.陈述你对 ZIBA Limited 拥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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