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7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7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2-22
全文
Case 22-50073 Doc 17 Filed 02/22/22 Entered 02/22/22 16:06:26 Page 1 of 2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于 2022年2月15日 根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提交了重组申请。法院认定案件管理会议将有助于本案的有效进行和妥善管理;特此
裁定:依据 11 U.S.C. § 105(d),案件管理会议将由下列签名的破产法官于 2022年3月22日 下午 1:00 在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市拉法耶特大道 915 号 123 室法庭(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915 Lafayette Blvd., Room 123, Courtroom, Bridgeport, Connecticut)主持进行;并进一步
裁定: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授权代表(熟悉下述事项),以及债务人的律师,均应出席本次案件管理会议,并应准备好根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的情况下讨论:
- 1. 债务人的业务性质及提交第 11 章申请的原因; - 2. 债务人当前的财务状况,包括申请后的运营和收入; - 3. 自行管理债务人融资; - 4. 现金担保的使用; - 5. 债务人的资本结构; - 6. 债务人的公司结构,包括子公司和关联公司(须具体说明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管理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 7. 债务人预计向法院提出的任何重大动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动议或与管理层留任、集体谈判或健康与福利待遇相关的动议; - 8. 与聘请专业人士(包括任何经纪人、财务顾问或评估师)相关的事项; - 9. 涉及债务人的任何重大诉讼的进展状况; - 10. 债务人的保险状况; - 11. 提交债权申报及重组方案和披露声明的拟定截止日期; - 12.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使用(如适用); - 13. 若本案为单一资产房地产案件,债务人是否打算在依据 § 362(d)(3)(A) 规定的分配时间内提交方案,或者债务人是否打算依据 § 362(d)(3)(B) 开始按月付款; - 14. 若本案为小型企业案件,债务人是否预计能够满足 § 1121(e) 规定的截止日期; - 15. 若本案为个人案件,个人第 11 章案件所特有的所有重大问题; - 16. 排定后续案件管理会议的日程; - 17. 任何其他案件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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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在本案审理期间,债务人应向法院提交月度运营报告,并送达至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月度运营报告应采用本区未结案件的《美国受托人办公室针对自行管理债务人和受托人的运营指引和报告要求》所规定的格式。月度运营报告应在报告期次月的第 20 日或之前送达并提交;并进一步
裁定:无故未能出席任何案件管理会议或未能按照本裁定及时提交月度运营报告的,可构成依据 11 U.S.C. § 1112 将本案转为第 7 章程序、指定受托人或驳回本案的法定事由;并进一步
裁定:法院书记官应将本裁定通知债务人、其律师、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所有债权人和利害关系方。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就本裁定而言,在适用的情况下,「债务人」系指「诸位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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