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83-5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83
类型
ORDER

全文

附件 B
拟定裁定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Ho Wan Kwok(郭文贵),1
第 11 章破产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

动议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被申请人 驳回债务人第 11 章破产案的裁定

鉴于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PAX”(太盟))提出动议 [案卷号 \_\_\_\_\_](“该动议”),请求作出裁定(本“裁定”)驳回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或者作为替代方案,部分加入 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关于请求作出指令指定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的动议;本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对审理该动议具有管辖权;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为作出本裁定之目的,该动议在本管辖区的审判地是适当的;依据 28 U.S.C. § 157(b),本事项属于核心程序;且本院已认定,已依照《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及

1 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后四位数字为 9595。

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本地规则就该动议及其所请求的救济提供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除本裁定另有规定外,无需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对该动议的任何异议(如有)均已被撤回或从实体上予以驳回;经对此进行充分审议;且据此存在充分正当的理由; 特此裁定如下:

1. 该动议按本裁定所述予以批准。

2. 依据《破产法典》第 105(a) 条和第 1112(b) 条,Ho Wan Kwok(“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特此予以驳回。

3. 债务人应在本裁定作出后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联邦破产受托人汇付所有应计且未付的联邦破产受托人费用。

4. 因适用《破产法典》第 362(a) 条而施加的任何中止特此予以废除、解除,并视为无效。

5. 授权债务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根据该动议落实依据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6. 如果本裁定与第 11 章案件中关于该动议的任何先前裁定或诉答文书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7. 对于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本院保留管辖权。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22 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 美国联邦破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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