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47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474
- 类型
- ORDER
全文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布里奇波特分院(Bridgeport Division)
案由: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债务人。
关于批准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及《地方规则》第 2004-1 条作出的准予对其他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的命令的第十次补充综合动议的命令
经审议由被任命为债务人财产的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Luc Despins(“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作出准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对所附附件 B 中列出的受检人进行质询的命令的申请(“申请”,ECF No. 2434),经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依下文所设条件准予所请求之救济的充分事由;特此
裁定:第 2004 条动议按下述内容予以批准。
裁定:特此授权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的法律顾问,签署形式与作为附件 C-1 至 C-6 附于第 2004 条动议之后的传票实质相同的传票,并按照《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将传票连同本命令副本一并送达,要求申请附件 B 中列出的受检人接受质询并提供文件。
裁定:在符合《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地方规则》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本法院另有命令,特此责令各受检人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供所有文件。若受检人基于某种特权而不提供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特此责令该受检人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30 天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供符合由《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e)(2) 条及《康涅狄格区地方民事诉讼规则》第 26(e) 条规定的特权清单。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民事诉讼规则 45(e)(2),由联邦破产程序规则 9016 和康涅狄格区地方民事诉讼规则 26(e) 适用,在传票送达后 30 天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交。
裁定:特此责令各受检人确保传票中所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供、查验和复制,且不得销毁。
裁定:特此授权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的法律顾问,无需本法院进一步下令,即可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办事处(地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Paul Hastings LLP 办事处(地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通过《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项下的质询获取申请附件 B 中列出的任何受检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证词;由受托人选择,该日期不得早于拟受检人遵照传票及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作出的本命令提供文件后的 14 个日历日,且该质询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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