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03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032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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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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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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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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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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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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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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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ECF No. 2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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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以下动议的裁定: 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及《本地规则》第 2004-1 条请求作出裁定以授权对与债务人关联的新增实体及个人以及与债务人开展业务的实体进行证据开示的第十三次补充综合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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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由被任命为债务人财产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Despins(「申请人」)提起的、请求作出裁定以授权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对所附附件 B 中列出的受检人进行调查的申请(「申请」,ECF No. 2984),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依下述条件准予所请求之救济的事由;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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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准予以下所述的《规则》第 2004 条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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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授权作为受托人律师的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签署格式与《规则》第 2004 条动议所附附件 C-1 至 C-6 中的传票基本相似的传票,并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送达该等传票及本裁定的副本,要求申请所附附件 B 中列出的受检人接受调查并出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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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在符合《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本法院另有裁定外,特此责令各受检人在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出示所有文件。若受检人基于某种特权未出示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则特此责令该受检人在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出示符合经由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的 Fed.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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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通知和沟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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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 P. 45(e)(2) 以及 D. Conn. L. Civ. R. 26(e) 规定的特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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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责令各受检人确保传票中要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管,可供出示、检查和复制,且不得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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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授权作为受托人律师的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及 Paul Hastings LLP,无需本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即可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通过调查获取申请所附附件 B 中列出的任何受检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证词,调查地点位于 Neubert, Pepe & Monteith 的办公室(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Paul Hastings LLP 的办公室(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或位于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调查日期由受托人认可,且依受托人的选择,该日期不得早于拟受检人依据传票及本裁定遵照《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出示文件后的 14 个日历日,且该调查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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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21 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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