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24-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4
- 类型
- EXHIBIT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债务人。 Lucy F. Kweskin(露西·F·奎斯金)支持准予特别出庭代理动议之宣誓书
Lucy F. Kweskin 经正式宣誓,陈述如下:
1. 我提交本宣誓书,以支持准予我作为访问律师代表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担任代理律师的动议。我完全具备就本宣誓书所述事项作证的资格,并亲知本宣誓书所述事实。据我所知,本宣誓书中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无误。
2. 我是 Mayer Brown LLP(孖士打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要在该所位于 1221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20 的办公室执业。我的电话号码是 (212) 506-2479,电子邮箱地址是 Ikweskin@mayerbrown.com。
3. 根据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地方规则》第 83.1 条,我证明我符合获准在本法院出庭代理的资格,并且是已获准入、正在执业且信誉良好的纽约州律师协会(New York Bar)成员(律师执照号:5114517)。我还获准在 Eastern and Southern Districts of New York(纽约东区和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出庭。
1 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后四位数字为 9595。
4. 我没有任何待决的惩戒申诉,且我从未被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予出庭、受到惩戒、辞职、放弃执业执照或撤回出庭执业申请。
5. 发生在本案准备或诉讼过程中的事项;并且我亦证明我大致熟悉本法院的《地方规则》,并已审阅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
6. 我指定我的担保律师 Patrick M. Birney(帕特里克·M·伯尼)律师(康涅狄格州法律执照号:19875)作为我的送达代收人,地址如下:Robinson & Cole LLP,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7. 我进一步证明,在提交本动议之前,已向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支付了 $200 的费用,且本法院将在准予代理后 60 天内收到来自纽约州的信誉良好证明。
我谨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原则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
MAYER BROWN LLP 1121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20 电话:(212) 506-2479 电子邮箱:Ikweskin@mayerbrown.com
于 2022 年 2 月 27 日在我面前宣誓并签署。
纽约州公证人,编号 02KO6237274,在纽约县取得资格
公证人 我的公证员任期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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