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25-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5
- 类型
- EXHIBIT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债务人。 DAVID V. HARBACH II 支持申请特许出庭(PRO HAC VICE)动议的宣誓书
David V. Harbach II 经正式宣誓后陈述如下:
1. 我提交本宣誓书,以支持作为代表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的律师申请特许出庭的动议。我有完全行为能力就本宣誓书所述事项作证,并对本宣誓书所述事实具有直接知悉。据我所知,本宣誓书中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
2. 我是 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要在该事务所位于 1625 Eye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06 的办事处执业。我的电话号码是 (202) 383-5127,办公电子邮件地址是 dharbach@omm.com。
3. 根据 Local R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本地规则)第 83.1 条,我证明我符合获准在本法院出庭的资格,且我已获准加入 Texas(德克萨斯州)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号:24008592),具有执业资格且信誉良好(in good standing)。
4. 我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纪律处分申诉,且我从未被拒绝准入、未曾受到纪律处分、未曾辞职、未曾放弃在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执业许可,也未曾撤回向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出的执业准入申请。
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后四位数字为 9595。
5. 对于在本案准备或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我服从本法院的纪律管辖权;我还证明,我对本法院的本地规则有一般性了解,并已审阅《联邦民事和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本地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
6. 我指定我的保荐律师 Patrick M. Birney, Esquire(康涅狄格州法律执业号:19875)为我的送达代收人,地址如下:Robinson & Cole LLP,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7. 我进一步证明,在提交本动议之前,已向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支付了 $200 的费用,且本法院将在准入后 60 天内收到德克萨斯州出具的良好信誉证明书。
我在此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受伪证罪之处罚。
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我面前宣誓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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